實行電子招投標往往采用CA證書進行簽名和加密,要求在紙質文件上簽字蓋章再掃描上傳,在很多情況下是多此一舉。
根據《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CA證書具有數據電文交換中身份識別、電子簽名、加密解密等功能。應當使用電子簽名的數據電文,是各相關方發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主要包括: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澄清和修改)、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澄清和修改)、資格審査報告、招標文件(澄凊和修改)、投標文件(補充、修改、撤回、澄清)、開標記錄、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及相關文件的簽收回執。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上述兩條是《電子簽名法》對電子簽名的定義,其核心是:(1)簽名必須為簽名人所有;(2)簽名必須可靠、可驗證;(3)簽名的本質是電子數據。所以,電子投標文件應當使用CA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電子招投標中的CA證書實質上是代替了原來的單位公章。招標人要求紙質件蓋單位公章后進行掃描作為電子文檔,它們只不過是紙質文件的電子副本,若無電子簽名,在電子招投標的情境下并無法律效力。
但是,針對某些類型的文書,招標人要求使用紙質版的掃描件,仍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例如制造商授權書、銀行資信證明等第三方文件,均需由合格的法律主體簽字或蓋章之后,再掃描放進投標文件,最后用CA證書簽名加密,形成有效的電子投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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