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中仲裁協議的認定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協議》,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仲裁條款。因B公司未履行自己的義務,A公司依據約定仲裁機構提起仲裁。B公司認為,仲裁條款應為無效,因A公司提出通過電子合同系統完成包括含仲裁條款在內的7份協議的簽署,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雙方對仲裁條款的效力產生糾紛。
經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通過電子合同系統完成包括含仲裁條款在內的協議,簽訂合同方式是否符合電子簽名法的要求,并不影響當事人訂立選擇仲裁的意思表示,在符合仲裁法規定情形下,仲裁條款有效。
立案受理范圍
仲裁立案范圍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如商品房買賣合同爭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爭議、金融類合同爭議、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爭議、知識產權中涉及財產類合同爭議、海事海商類合同爭議、物業管理合同爭議等。
仲裁立案條件
仲裁為協議管轄,即雙方當事人的合同中必須有仲裁條款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銀川仲裁委員會所受理規范的仲裁條款或協議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一致同意提交銀川仲裁委員會,按其規則進行仲裁。”
立案材料要求
1、仲裁申請書
2、身份證件
3、委托手續
4、證據材料
5、紙張要求
6、保全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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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9
2026-02-04
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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