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集體合同包括哪些內容-集體合同范本
集體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集體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勞動標準條件規范部分,這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第二,過渡性規定,主要包括因集體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的解決措施,優先招用被解雇的職工等;第三,關于集體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規定,包括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限,變更解除條件等。在我國公有制企業中,因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根本的利害沖突,企業經營者與職工及其代表者工會同樣關心企業生產的發展,關心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物質文化生活條件,因此在一些公有制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還明確規定了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指標,職工民主管理等內容,以便讓職工了解企業年度主要任務,以主人翁態度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任務,它反映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集體合同制度的優越性。
集體合同的具體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水平,分配方式與支付辦法等;安全生產與工業衛生;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工傷、醫療、養老與死亡保險待遇;生活福利,包括改善住房條件、生活供應、保健、科學文化、體育設施等;職工技術培訓;勞動紀律;集體合同糾紛處理;集體合同本身的規定,包括變更解除條件,有效期限,履行檢查等。此外,集體合同還應包括企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計劃、發展計劃和各項經濟指標等。以上所列,是指綜合性集體合同所包括的主要內容,專門性集體合同如工資標準集體合同不在此列。各個企業在確定集體合同內容時,可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予以詳略。
集體合同主要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義務關系而不是各自應享有的權利。集體合同的全部義務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企業經營者與職工及其代表者工會共同承擔的一般義務,如挖掘企業活力源泉,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組織動員職工以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提高經濟效益和工作效率,完成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等。二是企業經營者承擔的義務,如根據勞動生產率的增長提高工資水平,制訂有關組織和技術措施,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等。三是工會承擔的義務,如檢查合理化建議在生產中的運用情況等。企業承擔的義務,反映了企業領導人在處理企業內部關系上所起的作用,一般說來,集體合同規定的由企業承擔的義務,大都具有法律性質,企業領導人員不履行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企業工會承擔的義務,其性質反映的是工會作為職工代表者所起的作用,這種代表者的使命,主要是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組織職工對企業管理機構的各個環節實行自下而上的監督,關心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等。因此,企業工會承擔的義務,具有政治和道義性質,而履行這些義務的保證,是職工的覺悟程度和紀律約束以及社會輿論的力量。
集體合同規定的條件,占主導地位的是義務性條件。義務性條件與規范性條件在法律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的實踐意義在于,義務性條件一經履行便告消滅。如集體合同規定企業承擔在某勞動場所增設通風設備的義務,設備一經按要求增設,義務即告消滅。規范性條件所約束的是同一類不定數目的若干個別情況,凡是發生了這種條件規定的那一類中的任何一種情況,都應適用這種條件。如關于合理使用經過培訓的職工的規則,關于不把正在培訓的職工調任其他工作的規則等。為了避免集體合同內容冗雜,在簽訂集體合同時,規范性條件可不必一一列出,只籠統地規定執行某項規則即可。
確定集體合同的內容,必須注意克服以下偏向:一是內容不具體、不全面,如沒有提出履行集體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某些組織技術措施不作具體規定等,這種做法往往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達不到簽訂集體合同的目的。二是中心不明確,抓不住重點,內容繁雜瑣碎,如有的集體合同把衛生間一天清掃幾次也規定下來,這種做法,給合同的執行和檢查帶來了不少困難。三是不從全局出發,忽視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的一致性,片面強調職工福利,對職工的勞動和生活條件提出不合實際的過高要求,影響企業的經營管理,最終也影響職工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的改善。
集體合同范本
2021集體勞動合同范本
單位名稱: 單位住所: 注冊類型: 職工人數: 使用文本須知 1、本集體合同所稱甲方為用人單位,即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乙方為職工一方。 2、甲、乙雙方有義務應對方要求及時、如實向其提供與簽訂集體合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3、經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4、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乙方與甲方簽訂;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甲方簽訂。 5、集體合同簽訂后,甲方應當在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有關資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甲、乙雙方對異議部分進行協商修改,履行集體合同簽訂程序后重新報送。 6、甲方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7、本集體合同為示范文本,在使用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者刪改章節、條文,也可以就工資調整機制、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另行訂立專項集體合同。 8、本集體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集體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為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勞動用工管理 第一條甲方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條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乙方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甲方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甲方采取形式將上述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告知全體職工。第三條甲方與職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甲、乙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勞動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規定執行。企業的規章制度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第五條甲方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提前日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應在日內及時反饋意見;工會有不同意見的,甲方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在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因此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第二章勞動報酬第六條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則,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和支付制度時,應當事先與乙方進行集體協商。第七條甲、乙雙方每年根據本單位利潤、勞動生產率、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變動情況,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工資調整辦法和工資總額進行協商。經協商確定,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元,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低于%(或者職工工資隨本單位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長,掛鉤比例為:本單位利潤總額增長%,職工工資總額增長%)年度工資總額增量按以下辦法分配.第八條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工資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實際情況提出方案,事先與乙方進行協商,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雙方約定: 1、崗位名稱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2、崗位名稱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3、崗位名稱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第九條本單位對從事工作的職工發放津貼和補貼,雙方約定: 津貼名稱發放標準 補貼名稱發放標準 第十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第十一條本單位確定計發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基數的方法是。 第十二條本單位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元(或者高于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試用期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元(或者高于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第十三條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日前通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戶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三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并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本單位在崗位(工種)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在崗位(工種)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六條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本人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甲方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甲方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應當在日內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雙方商定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辦法是第四章勞動安全衛生第十八條甲方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勞動保*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落實勞動安全責任制,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第十九條甲方應落實職工勞動安全教育制度,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培訓,其中從事特種崗位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并自覺接受工會的監督檢查。第二十條甲方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每年安排次職業健康檢查。第二十一條工會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機構,監督和支持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參與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甲方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應及時按有關規定上報。第二十二條甲方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對工會或者職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第五章女職工特殊保護第二十三條甲方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原勞動部《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等規定,實施女職工特殊保護。第二十四條甲方在組織崗位競聘時,除不適合女職工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女職工參與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競聘標準。第二十五條甲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征得女職工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條甲方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對懷孕、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和從事禁忌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甲方批準,可依法享有相應的產前假、哺乳假,甲方確定女職工休假期間月工資的方法是。第二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女職工定期健康檢查制度,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每年組織全體女職工參加一次婦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并建立女職工健康檔案。甲方按標準定期發放女職工衛生保健費。第二十八條甲方應當支持女職工參加政治、業務、技術培訓,在單位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方面,應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第六章社會保險和福利第二十九條甲方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每年次向乙方公布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工會有權對甲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監督。第三十條甲方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雙方商定年度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為%。 第三十一條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經濟效益等情況,為職工辦理以下保險和福利事項(企業年金、補充保險、療休養等)第七章職業技能培訓第三十二條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特點、條件和要求,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職業技能培訓。甲方制定的職業培訓經費使用方案和培訓計劃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其中用于管理人員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高于總額的%,用于生產一線職工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低于總額的%。第三十三條甲方在年度對從事崗位(工種)的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第三十四條甲方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職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責任。第八章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有效期年,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甲、乙雙方應當協商續訂集體合同。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適用集體合同集體協商程序。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1)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修訂或者廢止;(2)不可抗力;(3)雙方約定;(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章其他第三十八條甲方尊重工會履行維護職工權益的基本職責,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每月日之前按規定向工會撥繳經費。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占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重大過失行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除外。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第四十條甲方應當將本合同履行情況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次,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的工資條款或者相應附件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現問題或提出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出現重大問題,還應以書面形式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第四十一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第四十二條本集體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一份。第四十三條本合同附件包括甲方首席協商代表 (簽字蓋章) 年月日乙方首席協商代表 (簽字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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