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法典》中看電子合同的成立問題
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及其對日常生活的全面滲透,互聯網在人們的生活中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借助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電子合同也逐漸成為大眾的共同選擇。
電子合同順應了時代數字化發展的需要,并得到國家法律的認可。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第491條第2款,設立專門條文來規定電子合同的成立問題:“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條文是我國《民法典》關于電子合同成立的基礎性規定,在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重大意義。
其實,從來源看,《民法典》中關于電子合同成立問題的條文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有一定的關系。互聯網時代快速崛起的電子商務,其最大的特點是通過網絡向潛在用戶展示相關商品或服務的信息,尋求可能的締約機會,一旦雙方達成合意,即可直接在線達成交易。
這種交易模式相比于傳統的合同締結方式,方便快捷,不受空間以及現實的地理距離的限制,極大地拓展了交易對象的范圍。但是也相應地存在一定的風險,需要有專門的規則去予以規范和處理。
在《民法典》第491條第2款提到,包含有商業信息的網頁,是否構成信息發布者發出的法律意義上的要約,需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上關于要約所規定的各項條件。
要約的定義: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構成要件:
1. 內容具體確定;
2.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這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其中,相關的商業信息是否符合“內容具體確定”這一要件,需要結合互聯網電子商務的特點,加以判斷。
在早期的電子商務形態中,相關商業信息的載體主要表現為固定網頁上關于商品與服務的文字描述或者圖片。后來發展為更加生動,信息更為豐富的視頻形式。在最近幾年,以直播的形式來傳達相關的商業信息,蔚為潮流。但無論發布信息的形式發生什么變化,還是要結合相關文字、圖片、視頻以及直播活動中參與直播的人員在現場以語言以及其他表達方式所傳遞出來的信息,來具體判斷其是否達到了“內容具體確定”的要求。判斷相關內容是否達到具體確定的標準,主要包括交易的當事人是誰,交易的標的是什么,以及相關的價款或者報酬是多少。
在電子合同成立的問題上,需要充分認可當事人私人自治空間,當事人可以通過自己的特別約定,來明確界定其行為的法律屬性。《民法典》第491條第2款的但書,充分認可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階段的私人自治。這種私人自治包括但不限于,明確設定自己在締約階段所從事的行為的法律屬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雖然當事人的行為在客觀上表現得如同是發出一個要約,但當事人可以通過特別的約定,來明確排除其行為在法律上被界定為要約,由此其行為的法律屬性就成為不具有約束力的要約邀請。而一旦其行為被界定為要約邀請,相對人選擇商品或者服務并且提交訂單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要約。在這種情況下,自己一方的何種行為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承諾,也要基于當事人的明確約定。
考慮到電子合同訂立的特點,在判斷相關網頁的法律屬性的時候,需要特別關注相對人在交易中的合理的信賴利益的保護問題。由于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相關的行為的法律屬性,通常規定在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預先制定的相關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中,只在少數情況下由相關經營者通過網頁中的相關語言來予以說明,因此在判斷相關頁面或者在功能上類似于頁面的載體(例如直播營銷中參與直播的人所說的話)的法律屬性的時候,需要注意這一特點。
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中關于什么是要約,什么是要約邀請的約定,因為涉及電子合同什么時候成立,當事人從何時開始受到合同約束,在性質上屬于“與當事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基于何種標準來判斷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的提供者所采取的提醒方式屬于“合理”,需要結合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來予以判斷。
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簽署電子合同除了依托《民法典》的相關規則來界定當事人的行為屬于要約還是要約邀請,以及合同何時成立之類的問題,還會結合各個行業法規,切實保障簽署各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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