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法律、法規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備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又稱“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對稱。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包括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有關機關核準登記、鑒證、公證或第三人證明等),即可成立的合同。這種合同簽訂程序簡單,只要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兩者之間的區別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則指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式。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種形式都為有效的合同。
簡言之,二者的區分主要體現于生效要件上的不同。不要式合同滿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而不要式合同還需要滿足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某種條件才能生效。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八十三條 【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要式合同有哪些
1、書面:合同法上的書面合同;
(1)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
(2)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
(3)融資租賃合同;
(4)建設工程合同;
(5)技術開發合同;
(6)技術轉讓合同;
2、登記:
(1)抵押合同;(擔保法第41條)向土地局、林業局、工商局等登記。
(2)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法第10條,實施細則第14條)向專利局登記。
(3)注冊商標轉讓合同;(商標法第39條)向商標局核準登記。
3、批準:
(1)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外經貿部門批準。
(2)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5條)有關部門批準。
4、公證
四、要式合同有什么作用
所謂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或經過特定手續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括法律規定應采用的書面合同,也包括要求采用鑒證或公證的合同,還包括法律要求必須經過有關國家機關審批的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和手續的。
要式合同的作用在于:
(1)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如果不依法定形式訂立,就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該合同無效。
(2)作為證明合同存在及內容的證據。即合同雖然沒按法定形式訂立,但合同并非無效,只是不能強制執行(unenforceable),在發生訴訟時,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如書面形式、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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