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有哪些?
一、使用范圍不同
1、公章適用范圍廣泛,涵蓋合同章
2、合同章只能在合同上有用,不能辦其他事
二、執章人不同
1、一般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與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為。
2、合同專用章可由法人執掌,也可由專門的合同人員負責保管
三、管理部門不同
1、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法律部門,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公司的綜合管理部門
2、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
四、權力和確認力不同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2、合同章是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五、刻制不同
1、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2、合同專用章由公司名稱:xxxx有限公司 合同專用章幾個字組成,合同專用章專門用于簽訂經濟合同,合同專用章有圓形和橢圓形兩種。
我們發現,有的公司既有公司章,同時也有合同專用章。而大部分的公司卻只有公司章,其實公司章一般是指公章,在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時候,加蓋了公司公章的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在一些場合下,要求只能加蓋公司公章,而不能用合同專用章,這點要注意。
六、合同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章一般代表合同的效力,而法人章可以認定為法人的簽名,法人的簽名也是代表合同效力的一種形式,一份合同當中既有合同章,又有法人章,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此份合同有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499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來說,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么章,我國《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現實中,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很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門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行政章都能作為合同章,至于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企業之間對帳單)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那么財務章也是有效的。
除權判決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其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因申請人的申請而開始,在公示催告期內無人申報權,或者申報被駁回,在公告期限界滿后,經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票據為無效票據,從而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2)作為支付憑證的效力。除權判決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請人可以依判決要求支付人向其支付票據的票面金額,支付人對此不得拒絕。
(3)宣告票據無效。這是除權判決最直接的效果。此票據無效只是人民法院依據一定的事實推定的無效。
除權判決的效力具有相對性。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并非依據確鑿的證據,是根據公告期間內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事實,推定申請人為該票據的合法人。
這種推定有可能與實事不符。票據的利害關系人可能因正當理由未在公告期間內提出權利申報因此,票據的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未申報權利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之日起1年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票據糾紛訴訟。
一般來講合同章只能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時候使用,如果同時存在合同章與法人章的話,并不影響該合同的法律效力。即使只有合同章,通常也是認定該份合同是由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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