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fā)《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指引》明確了電子勞動合同的訂立、調取、儲存和應用規(guī)范,確保電子勞動合同的真實、完整、準確、不被篡改。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參照《指引》協(xié)商一致訂立電子勞動合同。
電子合同是否合法合規(guī)?
首先,從法律規(guī)定層面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書面形式,包含多種可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而非僅限紙質形式一種。鑒于勞動合同法本身并未對“書面形式”提出特殊的要求,故仍適用合同法對書面形式的規(guī)定。因此,無論是以傳真形式、電子郵件形式、抑或是以電子合同形式簽署的勞動合同,均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
簽訂電子勞動合同發(fā)生仲裁會被認定有效嗎?
在司法實踐層面,近年來支持以包括電子合同形式在內的其他書面形式簽署的勞動合同的案例愈發(fā)常見,基本已形成了司法慣例。
在使用放心簽電子合同服務的客戶中,也有因勞動合同糾紛進入司法流程的案例,且最終人民法院認可了放心簽客戶與其員工以電子合同形式簽署的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以電子合同形式簽署的勞動合同,已被法院認可為書面勞動合同的一種。
通過第三方平臺簽署的電子合同, 發(fā)生糾紛后如何舉證合同內容?
答:應保留電子合同原件。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規(guī)定,數據電文的原件形式要求為: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且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此外,在電子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所涉及的聊天記錄、往來郵件、通話錄音、銀行轉賬記錄、收發(fā)貨物記錄等也可以印證該合同內容的信息,可以視情況作為證據材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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