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約,為明確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制定了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下面是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第一條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約,為明確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與管理條例。
第二條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及各職能部門章。
第三條 刻印
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財務章)的刻制,應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交由綜合管理部備案,并從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使用條例。
2、因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經總經理核準后送交綜合管理部刻制,部門章一般為橢圓章。
第四條 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到綜合管理部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定《印章簽收手續》并備案。
2、公章由綜合管理部經理或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綜合管理部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核準,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字,涉及到人事調動蓋章的,還需董事長同意。
3、合同章:合同章由綜合管理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簽訂各類對外合同,蓋章前須先到綜合管理部處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審批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字,董事長同意后方可蓋章。
4、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銀行出納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5、財務章:由財務部經理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票蓋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6、其他職能部門章,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格該章的使用管理辦法。
7、各類印章的使用登記薄要由專人嚴格保存管理,不得損毀或遺失。
第五條 印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核準并簽批遺失處理辦法后,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如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廢止申請單》,經總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并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六條 印章保管人的責權
對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綜合管理部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2、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未經審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并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 嚴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獨立帶離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帶公章、合同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辦理工商等年檢等事務,需將表格帶回公司蓋章。
第八條 公司高層領導因異地執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并及時歸還。
第九條 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分管副總經理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簽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共同負責。
第十條 公司印章只適用于與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
第十一條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后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從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公司公章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志,是企業權力的象征。為了保證公司印章使用的安全化、合理化,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失并提高工作效率,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分公司各類公章的日常使用、管理、保存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權限及責任
第三條 總公司行政中心負責制定公章使用管理規定 ,并指定專人負責公司總部各類公章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根據本規定對分公司各類公章進行日常使用管理 ,或也可授權分公司行政部門專人負責各類公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章使用中出現錯誤或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根據使用申請記錄追查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章 公司公章的種類及定義
第六條 印章/鑒:總公司、分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制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如財務支票印鑒等)。
第七條 職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總經理等職銜的印章。
第八條 部門章:刻有公司重要部門名稱的印章,其不對外單位的部門章可加注對內專用。
第九條 簽字章:刻有公司董事局主席及總裁、總經理簽名的印章,某種程度上也可稱之為法人章。
第十條 財務章、合同章:由某些重要部門使用的印章,如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等。
第四章 公司印章的刻制、啟用
第十一條 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董事長審批。
第十二條 法人個人名章、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 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經北京市公安局備案。
第十三條 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人事章、合同章等 ),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格。
第十四條 未經公司董事長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第十五條 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統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第十六條 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管理中心下發啟用通知 ,并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第五章 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圍
第十七條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人事章 )、總經理(法人)專用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范圍使用,不得超出范圍使用。
第十八條 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 、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 、公司章程、協議。
6 、員工調動。
7 、員工的任免聘用。
8 、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第十九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 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 、 各類經濟合同等。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第二十一條 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
第二十二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于公司內部工作聯系使用,不得對外 。
第六章 公司印章的保管、停用
第二十三條 印章的管理
1 、公司所有印章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2 、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3 、 專項業務章(財務章、人事章等)由各部門、分公司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 、 法人個人名章,由公司指定財務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5 、 各部門須將印章管理員名單報行政管理中心備案。
6 、 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并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
第二十四條 公章的保管
1 、 公章的保管應做到安全、隱蔽、使用方便。公章保管人原則上應將各類公章放置總公司、分公司指定保險柜內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2 、 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 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3 、 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
4 、 公章保管人因公外出時,應委托專人暫時代為保管,并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同時及時知會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和各級行政部門領導。
5 、 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 、 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報告,并備案,配合查處。
第七章 公司印章的停用
第二十五條 公司印章出現以下情況時,需停用。
1 、 公司名稱變動。
2 、 印章使用損壞。
3 、 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第二十六條 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管理中心封存或銷毀 ,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第八章 印章的使用流程
第二十七條 公司印章只限于發布公司內部文件、對各分公司的通告、公司內部制度 、總公司與各分公司之間的文件往來,外部單位、政府部門等得對外發文,及有關合同、協議、擔保、證明等事項,為維護公司利益嚴禁個人未經批準擅自挪用、借用公司公章。
第二十八條 對外公章使用最終審批人一般為總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分公司一般為總公司授權審批的分公司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任何類型公章的使用一律實行登記 、審批制度。使用人因對公業務需要按實際情況不通,使用不同類型的公章時,應統一填寫公司《公章使用申請表》。交由部門負責人、行政部門、公司領導審批后方可蓋章使用。
第三十條 因地域或其他原因,總公司領導根據分公司處理日常事務的重要程度可授權 分公司領導審批分公司公章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 緊急情況下(如遇合同簽訂、銀行過戶或其他與公司重大利益有關等重要事項,)需要簽批公章和公司保管人電話聯系確認最終由審批人加蓋公章,事后補簽審批手續 。
第三十二條 任何公章只能在辦公區域內使用,嚴禁任何人將公章帶離工作區域。如確須工作需要或有重要事項須將公章帶往異地使用的,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后,由分管領導及總經理/ 董事長簽批后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 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九章 使用時注意事項
第三十三條 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 ,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第三十四條 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各種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管理中心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執行登記制度。
第三十五條 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 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第三十六條 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審批后,方可蓋章。
第十章 違反使用管理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章使用責任人(簽字人)對公章富有經濟、行政、法律責任。如公章使用申請人假公濟私,未經批準利用公章辦理個人事務的,每次罰款 100 元。累計超過兩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辭退或開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章保管人應以身作則,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未經批準私自使用公章 ,違者扣罰保管人100 元/ 次,累計超過兩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辭退或開除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公章保管人因故意或疏忽造成公章遺失的,應立即報告上級領導采取措施。如有必要應到當地新聞媒體通告注銷、掛失。同時,公司將追究公章保管當事人的行政、經濟責任,給予嚴厲的處分,并賠償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2026-01-29
2026-01-23
掃一掃 關注放心簽公眾號
掃一掃 關注放心簽小程序
在線咨詢
電話咨詢
全國服務熱線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