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依法成立后,雙方必須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在電子商務中買賣的標的主要有三:
一是商品交易,
二是知識產權交易,
三是提供約定的服務,
而其中最常見、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易。
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是各自的主要責任,是合同履行的核心,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均構成違約,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這一點上電子合同與普通合同并沒有什么分別。
需要注意的是對違約行為的認定,以B to C方式為例,消費者在最后對訂單予以確認以前,有權變更或撤銷訂單以阻止合同的成立,這是允許的,也不存在爭議。
有爭議的是,合同成立以哪個階段作為標準?是以對訂單的確認作為合同成立的標志還是以實際支付貨款作為合同成立的標志?
鑒于電子商務是種特殊形式的商品交易活動、出于對消費者的保護,有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貨款的實際支付作為合同成立的標志,即當消費者完成對訂單的確認進入支付環節后,如果采用的是持卡支付的方式,則一旦系統完成對持卡人身份的認證和對卡上金額的劃撥,則合同成立,不允許撤銷;
而如果消費者選擇的是匯款的支付方式,則只要顧客的撤銷請求先于或與匯款同時到達收款人處,應視為撤銷有效,消費者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合同尚未成立(筆者以前也持這種觀點)。
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自消費者確認定單時起生效,如果消費者的卡上金額不足以支付價款而又不同意采用其他付款方式或者承諾付款卻拒不付款的,均構成違約,應繼續履行合同或對企業的“預期利潤”進行賠償。
尤其當雙方約定采用“貨到付款”的方式時,消費者無正當理由拒不付款的還將構成欺詐,除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外,還需賠償企業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同樣,如果企業不能提交顧客訂購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商品與介紹的外觀、功能、用途、質量等實質性標準有較大出入,則消費者一方有權主張取消交易并求得相應的賠償。
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它更符合立法的宗旨和權利義務均等的原則,對違約責任采取嚴格責任原則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督促交易雙方認真履行合同義務,減少和避免違約行為的發生。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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