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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2021-10-14

威海市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政務服務“一網通辦”,規范和加強電子印章的管理,確保電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及《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電子印章,是以密碼技術為核心,將數字證書、簽名密鑰與實物印章圖像有效綁定,用于實現各類電子文檔完整性、真實性和不可抵賴性的圖形化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綁定的數字證書,應與國家政務數字證書互信互認。

第三條 電子印章主要分為電子公章、與機構關聯的個人電子名章(電子職務章)和普通個人電子名章(電子私章)等三類。

(一)電子公章。指我市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名稱章、以法定名稱冠名的內設機構章和分支機構章、業務專用章(合同、財務、發票、審驗、報關等相關業務使用)的電子化形式。

(二)電子職務章。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者、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單位或機構授權代表人等人員用于單位或者機構事務辦理的個人名章的電子化形式。

(三)電子私章。指僅用于個人事務辦理的普通個人名章的電子化形式。

第四條 市大數據局負責電子印章的規范管理、電子印章系統運維指導和電子印章服務機構監督管理,市公安局負責電子印章的治安管理,市密碼管理局負責電子印章使用密碼的管理。

第五條 電子印章服務機構應通過政府采購確定,建立全市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提供電子印章申請、制作、備案、查詢、變更、注銷、簽章、驗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與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威海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對接,實現數據互通共享。

各部門、各單位已建電子印章系統的,應與全市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進行對接,并實現互通互認。


第二章 申請與制作

第六條 需要電子印章的個人或者機構按照實體印章相關管理規定刻制實物印章后,按照以下流程,向電子印章服務機構申請制發。

(一)申請電子公章的,應提供單位或機構以及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材料;

(二)申請電子職務章的,應提供持有人、所在單位或機構以及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材料;

(三)申請電子私章的,應提供持有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材料。

第七條 電子印章服務機構在制作電子印章時,應審核申請人相關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未通過申請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原因。

第八條 制作電子印章時應檢查所綁定數字證書的有效性。電子印章數據格式應遵循國家電子印章數據格式規范標準。

第九條 制作電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電子印章的圖形化特征,應與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實物印章圖像)的規格、式樣保持一致;印模信息應從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獲取,無法獲取的,可由申請人提供。

制作電子職務章和電子私章的圖形化特征,國家對其實物印章規格、式樣有相關規定、標準的,應與其印模信息的規格、式樣保持一致;沒有相應規定、標準的,可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其名章圖形化特征的規格、式樣。

第十條 電子印章服務機構應核查申請人提交的印模信息真實性,并與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獲取已備案的印模信息進行比對。電子印章服務機構應核查申請人印模信息與其數字證書中包含的名稱的一致性。

第十一條 電子印章應與數字證書及其密鑰妥善存儲在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內,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碼鑰匙、智能移動終端安全密碼模塊、印章服務器、服務器密碼機、簽名驗簽服務器等。

第十二條 電子印章有效期應與綁定的數字證書有效期一致,到期后,可通過在線方式或至電子印章服務機構進行更新延期。

第十三條 電子印章制發完成后,電子印章服務機構應在24小時內,將相關制作信息向公安機關印章管理部門提交備案。電子印章制作信息應永久保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 我市各類政務辦公、公共管理和社會公共服務活動可使用電子印章,對公文、證照、協議、憑據、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進行簽章。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領域中使用電子印章。

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電子印章的使用,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 電子公章的使用審批流程應與實物印章的使用審批流程一致,經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簽章。嚴禁不按照審批權限使用電子印章。

電子職務章由持有人在其業務授權范圍內,根據其實物印章的加蓋規定或手寫簽名的處理流程進行簽章。

電子私章由持有人在合法范圍內使用。

第十六條 加蓋電子印章的公文、證照、協議、憑據、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與加蓋實物印章的紙質書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過打印或其他電子格式轉換的,不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視同復印件。

第十七條 加蓋電子印章的公文、證照、協議、憑據、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應按照本市電子檔案的相關規定進行歸檔。

第十八條 電子印章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其電子印章。電子公章、電子職務章應按照實物印章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明確電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流程。

電子印章的保護口令應嚴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護口令的,應向電子印章服務機構申請并提交合法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單位或者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變更、個人姓名變更、印章損壞或者實物印章發生變更等情形的,應按照申請要求,重新制作換領電子印章,原有電子印章將予以注銷。

電子印章綁定的數字證書有效期屆滿的,應在使用期限到達前三個月內進行更新。更新時,電子印章的圖形化特征保持不變。    

第二十條 單位撤并或注銷、實物印章不再使用、電子印章不再使用、電子印章相關密鑰泄露、電子印章及其存儲設備損壞、被盜或遺失的,應向電子印章服務機構申請注銷電子印章。

電子印章的注銷應由持有人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電子印章系統應對電子印章的制作、換領、注銷以及電子印章使用提供獨立審計功能,確保審計信息真實完整。

電子公章持有人應及時登記使用情況。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條 電子印章系統運營服務機構應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電子印章相關信息的安全,并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三條 電子印章系統建設應采用經過具有資格的機構檢測認證合格的密碼產品。

電子印章系統建設應符合《GM/T0031—2014安全電子簽章密碼應用技術規范》、《GA/T1106—2013信息安全技術電子簽章產品安全技術要求》和《GB/T33481—2016黨政機關電子印章應用規范》等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電子印章系統應建立可靠的數據存儲、備份、恢復、審計等機制。具備完善的信息安全防護措施,至少應符合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要求。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各類信息系統使用電子印章的,應按照國家保密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電子印章的申請、制作、使用等,應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和印章相關治安管理規定要求。

偽造、變造、冒用、盜用電子印章的行為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電子印章行為的,應依法予以處罰;給國家和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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