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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勞動合同應用案例解析:電子勞動合同簽署注意事項?
2021-10-25

電子勞動合同應用案例解析:電子勞動合同簽署注意事項?


電子合同,簡而言之,即指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并利用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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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勞動合同應用案例一:


原告梁某于2011年9月2日入職被告H公司從事行政工作,后轉為銷售員。2020年6月8日,H公司通過微信向梁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了勞動關系。后梁某就在職期間的年終獎、工資等事宜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過程中,為了證明梁某在職期間的薪資報酬,H公司提交了經過公證的PDF版疫情期間員工勞動報酬確認書以及公司職員何某與原告梁某的QQ聊天記錄,其中確認書上附有梁某本人的電子簽名。


解析:梁某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認為,H公司提供了PDF版疫情期間員工勞動報酬確認書欲證明其發放梁某工資的標準。經過公證的QQ聊天記錄,可以證明梁某收到了確認書并回答其已回復,法院據此認定原告梁某向被告H公司發送了電子版勞動報酬確認書,并附上了本人電子簽名。


電子勞動合同應用案例二:


原告陳某與被告W公司簽訂有2份合作合同,最近一份期限為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約定其在指定區域內開展某單車調度及維修服務,并承擔合同期間的一切費用開支等內容。后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W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訴訟中,W公司稱案外人J公司將部分城市的區域單車維護工作外包給了W,其劃分區域把維護單車的任務給到陳某等人員,陳某等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接單,雙方之間系合作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為此,W公司提交了****網微信公眾號上附有陳某電子簽名的合作合同來證明其上所述。其認為,該份合同雖為電子合同,但系陳某在網上實名認證之后簽署,應當與書面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解析:法院經審理認為,W公司與陳某簽有合作合同,陳某在實際工作期間,W公司也未對其進行管理,且無證據證明雙方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故難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469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整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491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上述案件可以看出,電子合同的標的可以是提供服務,也可以是交付商品。在飛速發展的數據化時代,電子合同的運用無法避免,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交易便攜化,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其具有交易主體虛擬化、合同訂立和意思表示均電子化等特性,給我們在案件處理上帶來了一定的挑戰。


電子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據相關規定,可靠的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應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可靠的電子合同需要具備哪些要件呢?


1.第三方系統介入電子合同的訂立


第三方系統,即獨立于電子合同締約各方,能提供電子合同信息保存的服務機構,它可以應合同締約一方或者多方的請求對合同訂立過程提供多種形式的存儲服務并提供信息真實性證明。開展電子合同存儲服務的機構應具備相應的服務資質、技術保障能力和完備的管理制度。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16條 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17條 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二)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三)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和經營場所;(四)具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五)具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電子簽名必須具有可靠性


用于電子合同的簽名,必須是簽名人本人專有,簽署時電子簽名數據僅由簽名人控制,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都能夠被發現。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13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訂人控制;(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3.電子合同適用范圍限定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生活中,勞動合同、合作合同等簽署、入職手續、保密協議等都可以實現電子化管理,但也有例外,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則不適用。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3條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放心簽溫馨提醒: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系根據第三方服務機構的資質、介入時間以及電子數據的生成方式、合同內容等來對電子合同效力進行審查。而審查電子合同的可靠性,需要考察其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成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和其他相關因素。


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其便捷、低廉、有效的優勢,越來越多的電子合同成為當事人選擇的交易方式。但其安全性、可靠性、穩定性也有賴于技術的進一步發展與完善,希望我們在享受便捷的同時,能夠真正少一分擔心,多一份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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