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投資合作雙方通過電子郵件的交流能否視為訂立合同?
我國《合同法》中就訂立合同的方式有相應的規定,即訂立合同的方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指的是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而在數據電文當中,包含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以上均為《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內容。由此可知,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是能夠訂立合同的。事實上,在實務當中,也的確有諸多合同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絡簽訂電子合同或以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訂立合同。
實際上,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的多種樣式,旨在便于不同交易環境和交易條件下合同當事人成立合同關系,但并非所有的合同均能僅憑簡單的電子郵件等方式即可達成訂立新的合同,而要綜合考量交易雙方的合作方式、約定內容以及就合同簽訂后各方行為來進行判斷。
在筆者代理的一起案件當中,便涉及到這樣的問題。案件情況大致如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電影投資合作合同,在合同當中雙方均約定了授權代表。但在合同成立生效一章,雙方約定,合同自蓋章之日起生效,同時約定,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署合同,共同協商確定。
而該案之所以產生糾紛,即在于合同當中對于甲公司的回款賬戶并未約定,后甲公司的授權代表超越代理權限以電子郵件形式通知乙公司變更回款賬戶,而乙公司在未與甲公司核實的情形下便按照電子郵件所述,直接將電影的收益款轉移到新的賬戶當中。而該新賬戶系第三人公司賬戶。在訴訟當中,乙公司便主張稱,雙方通過電子郵件方式變更回款賬戶并無不當。因為電子郵件亦屬于訂立合同的方式之一。那么,乙公司的抗辯理由能否成立?
該案當中,乙公司的抗辯理由難以成立。原因大致如下:
一
該案產生糾紛的基礎合同即電影投資合作合同系通過紙質版合同形式訂立的。換言之,雙方存在紙質版合同,且各自均加蓋了公章。而在簽訂該版正式合同之前,雙方洽談項目合作的過程中,雙方還簽訂了一份保密協議,而保密協議亦是通過紙質版合同的形式,并均加蓋了各自的公章。于此而言,雙方之間正式訂立合同的方式應當是通過紙質版合同形式,且須加蓋各自的公章,方能產生效力。
二
在案涉合同當中,雙方亦明確約定了合同的成立生效條件,即為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由此可知,雙方判斷合同成立的方式,主要取決于公章,而非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人名章或簽字,更非未經簽字確認的其他材料或口頭陳述。該案中合作雙方均為專業從事電影投資的商事主體,法人之間的合作往來,在涉及到重大權利義務的處置問題時,向來應當是嚴謹、規范的。該案中,乙公司僅憑一封電子郵件即認為雙方之間訂立了新的合同顯然難以令人信服。試想,按照乙公司的邏輯,只要雙方通過數據電文的方式,形成了書面的材料,亦可以達成訂立合同的效果。那么,雙方之間此前便無須再通過形成紙質版合同并加蓋公章的形式訂立合同。
三
雙方在合同當中明確約定了“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署合同,共同協商決定。”從該條約定的文義上亦可知,此處的“簽署合同”指得應當是通過紙質版合同并加蓋公章的形式,對合同未盡事宜再行簽訂一份補充協議。而非簡單的通過郵箱的形式訂立新的合同,這并不符合雙方之間訂立合同的習慣方式。
四
雙方之間在合同當中約定了授權代表和聯系郵箱的目的,旨在就合同的履行即項目的合作事宜進行交流溝通,并形成書面的往來痕跡,此種方式符合法人主體間從事商事合作的行為習慣,亦是合作各方對于履行合同權利義務落于書面的嚴謹展現。但在雙方并未在合同當中約定簽訂合同的方式可以通過往來郵件代替紙質版合同的前提下,一方直接主張通過此種方式成立合同的,應當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對此有所約定或符合雙方之間的一般行為流程習慣。該案當中,乙公司并無證據證明此點,相反,雙方之間訂立合同主要是通過紙質版合同并加蓋公章的方式,因此,乙公司的抗辯恰恰說明其未經核實即認為郵箱方式能夠成立合同的方式存在過失。
小結
“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與紙質合同不同,其訂立過程借助計算機網絡,合同內容以數據電文的方式生成、存儲和傳遞,不能因合同未經簽名、蓋章而否認電子合同的效力。”①
這是法律規定訂立電子合同或以數據電文等方式訂立合同的內在含義。而在本文案例當中,電子郵件訂立合同并非屬于雙方訂立合同的一般流程,不符合交易雙方的一般行為習慣,與雙方之間前期往來的嚴謹行事方式亦形成了極大反差,前后行為邏輯難以自洽。乙公司的該抗辯理由顯然難以掩蓋其存在的過失乃至主觀上的非善意。
①摘選自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浙01民終6167號。
(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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