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 認定電子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
我們通過梳理與電子合同效力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其效力位階進行整理,在法律這一層級上,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即“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它明確了電子數據也是合同的合法有效的表現形式之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進一步指明了可靠的電子簽名與傳統的手寫簽字和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就引出了“可靠的電子簽名”的概念,“可靠的電子簽名”需要具備專有性、唯一控制性、修改留痕性(也可以叫不可篡改性,指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內容及形式如被修改應當有痕跡)的特征。
盡管上述規定僅從標準上對“可靠的電子簽名”進行了解釋,但這足以指引數據電文朝著上述的目標去完善相應的技術,使之達到上述標準。同時,我們還注意到“可靠的電子簽名”的特征中不僅圍繞電子簽名本身,還結合了數據電文的內容和形式,也就意味著電子合同的內容和形式與電子簽名具有不可分割性,需要綜合考量,認定其法律效力。另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第四十八條“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明確了電子合同對于使用系統訂立電子合同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電子合同,我國還出臺了其他相關的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如在行政法規的層級上還有《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其對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進行了規范;在部門規章的層級上,相關部委從不同角度對電子合同涉及的相關問題設定了不同的規范,如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了《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對網絡商品交易主體,商務部曾出臺了《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又出臺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對網絡信息安全保護,公安部、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聯合發布了《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在司法解釋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還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認可電子數據作為法定證據種類的合法地位。
以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為電子合同的規范發展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撐,解決了困擾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信息保護問題、訴訟證據效力問題,有利于電子合同的普遍適用。2012年10月10日,商務部發布了【關于《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該文件是對電子合同最明確、具體的規范文件,但該文件至今未正式發布,可供實踐參考。
(二) 認定電子合同效力分析
通過梳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電子合同的規定,不難看出在認定電子合同效力時,需要在紙質合同的效力認定標準基礎上,從網絡技術層面去考查電子合同簽訂過程中的各環節的真實性、可靠性,使電子合同的簽署過程符合《電子簽名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實現“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目標。
為了便于理解,我們簡單論述一下與電子合同緊密相關的定義。《電子簽名法》中明確了兩個概念,一是“數據電文”、二是“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所以電子簽名的目的是識別簽名人的身份,同時證實簽名人認可其簽署文件的內容;“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根據以上定義分析,可推論出電子合同應當是帶有電子簽名的數據電文。其包括了數據電文所欲體現的信息即合同內容,還包括了電子簽名背后所代表的數據(具有唯一身份識別性)。
結合法律規定及電子合同簽署的過程,對于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仍需要從傳統合同效力的認定角度來進行分析,傳統合同的效力認定時,一般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①簽署合同主體是否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身份確認);②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簽字、蓋章);③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未被單方篡改;④合同是否有原件。結合電子合同的特性,以上因素就相應轉換為①簽署合同的主體身份確認問題、②可靠的電子簽名、印章(唯一性)問題、③合同簽署后不能被單方篡改(修改留痕)問題、④合同可驗證真實性,具有原件效力。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實現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目標,電子合同服務平臺充分利用當前的技術,結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逐一解決了上述問題。例如,對于簽署合同主體身份確認的問題,電子合同訂立系統通過與公安、銀行、工商局系統對接,通過居民身份證認證、人臉識別、手機驗證等方式實現對簽約主體的身份確認,在身份得到有效確認后才能進行合同的簽署。對于簽字、蓋章的真實性、唯一性問題,通過電子認證證書(數字證書+時間戳)的方式,證實電子簽名的唯一性及不可篡改性,即使被篡改也會被發現。
對于電子合同的原件問題,一般電子合同簽署后會由該平臺或第三方進行保存,當前的通常方式是通過線上驗證的方式證實合同原件,同時還可以通過該平臺作為獨立第三方的身份出具證明以證實合同原件與訴訟中的提交的文本一致,但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律師建議通過同步電子合同的簽署、保存公證的方式生成公證書,在訴訟中可提交公證書以證實提交文件與電子原件的一致性,最大限度的確保電子合同的效力得到法院的認可。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看出,在認定電子合同的效力時,仍然需要按傳統合同的效力認定標準去考量合同的形成過程及表現形式,唯一不同的是需要考慮合同簽署背后以數據作為基礎的電子合同其簽署、保存的特殊性,從技術層面確保其真實、可靠。簡單總結為有效的電子合同=明確的主體+可靠的電子簽名+修改留痕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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