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簽】交叉要約
《民法典》第471條關于合同訂立方式基本延續了《合同法》第13條的規定,即“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同時,《民法典》第471條亦增加了新的訂立方式,即當事人尚可采取“要約、承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訂立合同。由此看出,對于訂立合同的方式,《民法典》持開放性的態度。同時,亦或為交叉要約訂立合同提供解釋的可能性。本文認為,雖然交叉要約欠缺形式上的承諾,但尚可認定當事人達成合意,僅屬簡化了締約程序,并不妨礙其作為訂立合同的方式。
一、交叉要約的含義
所謂交叉要約,指合同當事人采取非直接對話的方式,相互提出兩個獨立但內容一致的意思表示。交叉要約一般發生在異地之間且要約時間幾乎為同時的場合。例如,甲向乙發出以一定價格出賣房屋的要約,該要約尚未到達乙時,乙恰巧也向甲發出以同樣的價格購買該房屋的要約。
兩份要約在內容上達成了實質性的一致,但是后一要約不可認定為前一份要約的承諾。在解釋上,交叉要約應歸屬于交易主體以“要約、承諾以外的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二、交叉要約的效力
理論上,關于交叉要約能否成立合同,形成了不同的觀點:其一為肯定說,認為兩個意思表示的內容已經達成實質一致,應當成立合同;其二為否定說,認為合同唯依要約承諾達成合意才可成立,在交叉要約中,兩份意思表示均為要約,并不存在承諾,合同不可成立。筆者認為肯定說更為合理。
其一,交叉要約尚屬雙方合意。所謂合意,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其內容必須一致,即根據合同的本質要求,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客觀上,交叉要約當事人對合同內容達成一致;主觀上,雙方均有締約的意思。由此,不難認定,通過交叉要約訂立合同屬于雙方意思自治范疇,且雙方達成合同,自不該否定合同的訂立。同時,將該訂立合同的方式,解釋為合同訂立的其他方式,在現行《民法典》中尚可做到邏輯之自洽。
其二,交叉要約有利于鼓勵交易,提高效率。交叉要約每每發生于反復且迅速地進行的定型化交易(主要是商事交易),自實務的便利而言,實有承認其效力的必要。相較于以要約承諾訂立合同的方式,交叉要約省略承諾發出環節,減緩了締約的承諾,在商事交易更加頻繁講究效率的社會,有其存在的價值。
其三,采否定說的學者認為,交叉要約與要約撤回權存在沖突,認為交叉要約縮短了要約人撤回要約的時間,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交易主體的自救權利。筆者認為,此種觀點值得商榷。隨著現代通信方式的發展,信息的發出效率大幅提高,通知的發出甚至可以達到瞬時完成,同時,基于誠信原則,交易主體自應當對自己所為意思表示負責。
根據交叉要約成立合同,合同成立的時間仍然是一個問題。由于后一要約并非承諾,學說上認為應當解釋為兩個意思表示達到時合同成立。兩個意思表示若非同時成立,則合同成立的時間應以后一要約到達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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