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與電子合同重點法律條文解讀
隨著無紙化時代的到來,人們不斷追求更方便快捷的生活和工作方式。“電子合同”以及“電子簽名”的普及運用是大趨勢,其背后真實運作的是數據,而非實物本身,它突破了傳統紙質材料的存在狀態,如何站在法律角度正確理解其有效性,對企業與個人而言尤為重要,本文以“有效的電子簽名與電子合同”為導向,對相關法律條文作如下解讀。
電子簽名
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第三條: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條文解讀:
電子簽名的定義及內涵
《電子簽名法》對電子簽名的定義,實際是規定了電子簽名的形式(電子形式、包含于數據電文中),并從功能、效果的角度對電子簽名提出了要求,并沒有具體限定電子簽名的實現方式或技術手段。
電子簽名的適用范圍
就電子簽名的適用范圍而言,無論是《民法典》合同編還是《電子簽名法》,對于一般民事行為中適用電子簽名的行為均予以支持。即便如此,依據《電子簽名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下列文書不能適用電子簽名:1. 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2.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電子簽名的生效要件
《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關于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于該規定,實務中認定涉案電子簽名是否屬于“可靠的電子簽名”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
關于可靠的電子簽名的構成要件,《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了四個要件,對于第(一)、(二)項要件而言,應當注意當事人將本人證件及相關信息授權他人辦理電子簽名并由他人使用的,實際系一種民事授權行為。他人基于上述授權實施的電子簽名,應當按照委托代理法律關系處理。該法律關系看似并不復雜,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委托或者將個人證件借于他人辦理電子簽名的當事人,在產生法律責任后,以電子簽名人并非本人且相關收益并非本人獲得為由主張免責,此種認知顯然與委托代理法律關系的基本規則相悖,因而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
對于第(三)(四)項要件而言,在供應商使用客戶提供的管理系統時經常出現爭議。不少商事主體為提高運營效率,加強監控,要求供應商通過實名認證在其管理系統進行注冊,并為其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在此種業務關系中,客戶系該管理系統的實際管理者,客戶通過篡改管理系統將產生不利于供應商的法律風險。則基于該風險,如果有證據證明數據電文的內容可以被任意改變而不會留下記錄,供應商在該系統的電子簽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
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五百一十二條: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電子合同的定義
以往在《合同法》的規定中,合同的形式包括書面、口頭和其他形式。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明確了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該條中所稱的數據電文在《民法典》中雖然沒有明確的解釋,但我們可以借鑒《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印發的《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征求意見稿)》中所述,電子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并利用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
總結上述條文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電子合同在具體內容上與傳統合同并無不同,只是在締約的方式上“無紙化”,借用了網絡平臺、電子郵件等形式。
電子合同的成立
根據《電子簽名法》中關于“電子簽名”的定義,可以推論出電子合同應當是帶有電子簽名的數據電文。因此在認定電子合同效力時,需要在紙質合同的效力認定標準基礎上,從網絡技術層面去考慮電子合同簽訂過程中的各環節的真實性、可靠性,使電子合同的簽署過程符合《民法典》、《電子簽名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實現“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合同與以書面形式定立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目標,方屬于合法有效的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的履行—標的物的交付
電子合同標的物交付,是電子合同履行的重要內容。交付時間的確定,涉及風險承擔、所有權轉移、標的物的孳息歸屬等問題,直接關系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認定。相較于傳統合同中商品的交付,部分電子合同涉及的互聯網商業領域的交付存在著一定的特殊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對“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以及“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交付時間有明確的規定,同時對其他交付方式的交付時間,采用了兜底條款,即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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