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是基于網絡服務平臺通過應用程序進行線上申請、線上審批生成并簽訂的一種新型合同。近年來,因電子合同具有的便捷性、快捷性使其備受推崇,以此引發的電子合同糾紛也大量出現。相當多的合同當事人(被告)表示沒有簽署過涉案電子合同,理由為合同中的電子簽章不是其本人的。
由于電子簽名無法通過筆跡鑒定來確定其真實性,故,法院如何認定電子合同的真實性(同一性)、可靠性、完整性、準確性、有效性是審理該類合同糾紛的關鍵點,亦是就國家頒布電子簽名法后電子簽名在電子合同應用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向公眾予以充分釋明的必然要求。
電子合同不同于傳統紙質合同的顯著特點表現在合同簽訂過程、存儲介質、簽名方式等方方面面。法院需要通過以下方面對電子合同進行嚴格審查。
一、嚴格審查電子合同的簽署平臺
因目前電子合同的簽訂大多基于手機APP或者小程序等簽署平臺進行操作,就合同供應者而言,不僅需要審查其民事主體資格,更需要審查其提供的簽訂電子合同的APP軟件名稱或者其他應用小程序的開發是否獲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者專屬使用的證明,以此來確保合同簽署平臺的可靠性。
二、嚴格審查電子合同的簽署過程
傳統紙質合同的簽署過程主要通過確定合同文本記載的各項內容來還原合同雙方簽署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電子合同的簽署網絡簽署平臺不再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同一時空,這就必然要求對電子合同的簽署過程審查要更為嚴苛。故進一步就需詳細審查簽署平臺的簽訂流程,即電子合同生成的具體過程。針對簽訂合同的客戶而言審查其是否通過本人手機操作,是否自愿將個人信息上傳認證(姓名、電話、公民身份號碼)以此判斷簽署電子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而針對電子合同提供者就需要詳細闡明簽署平臺如何運行,證明雙方在每一步流程中需要作何操作并達成了何種合意,而相應的的流程可以通過其技術后臺進行分解操作,還原合同簽署過程的詳細界面。
三、嚴格審查電子合同的真實性
電子合同的真實性審查較傳統紙質合同特殊的原因在于依附的介質不同,其依附于網絡平臺存在的不穩定性就決定了電子合同被篡改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篡改的痕跡很難被發現。故電子合同的真實性需要在其生成、存儲、傳遞電子數據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方面進行審查。
事實上,一份電子合同最終簽署成立并認定生效涉及的不單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還包括諸多第三方,比如電子認證服務機構(CA),即為需要第三方認證的電子簽名提供認證服務的機構,為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提供證明的活動,包括簽名人身份的真實性認證、電子簽名過程的可靠性認證和數據電文的完整性認證三個部分,涉及數據電文的生成、傳遞、接受、保存、提取、鑒定各環節。
就電子簽名的真實性而言,一旦當事人在簽署合同前書面授權或通過簽署平臺電子授權同意對其個人信息(通常包括姓名、手機號和公民身份號碼)進行認證并通過認證,CA機構向其頒發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即數字證書后,該當事人就像在網絡世界中獲得了身份證一樣具備了簽署電子合同的能力,電子簽名亦具有了專屬性。
而電子合同存證、查驗技術服務平臺,亦能滿足保證電子合同的原件形式要求。哈希值檢驗方法是特征值檢驗方法的一種,是一個能有效解決電子數據真實性保障問題的信息工具,其就像電子數據的“指紋”一樣,不同的電子數據所對應的特征值也有所不同,故可通過對比同一電子數據前后兩組特征值的方式來判斷該數據在取得特征值的兩個時點間是否存在更改。通過這一技術保證電子合同有效表現所載內容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完整未被篡改,在實操中,通過比對初始的哈希數據指紋是否一致可以鑒別電子合同是否為原始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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