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注意事項-制訂合同的十個注意事項:
一、合同名稱及編號
合同名稱對各方合同關系的確定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對于簡單的買賣合同、供用電合同等,一般人尚可比較正確地使用合同名稱。但對于復雜的合同關系,合同制訂者使用正確的合同名稱,就更為必要了。
例如,甲將住宅的外墻貼磚工程包給了乙做,乙再找丙實際做工程,那合同名稱應該寫承攬合同、勞動合同還是其他?不同的合同名稱,引發的法律風險和責任是不一樣的。如果丙在外墻貼磚過程中,不慎摔下受傷,起訴甲、乙承擔賠償責任,那賠償責任如何確定?雖然法官會以其認為的實際法律關系作出裁判,但不同的合同名稱會對給法官留下不同印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除非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否則定作人對承攬人對第三人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勞動合同的雇主應對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承攬合同和勞動合同的人身賠償責任劃分不一樣,責任程度也視乎案情不同有所區別。
又如,甲、乙、丙擬共同出資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甲、乙向丙支付款項,由丙籌建。但丙在裝修公司的過程中,已經花費完全部投資款。至此,甲、乙無心經營。丙也同意簽訂一份《歸還借款協議》,在一定期限內付清甲、乙的款項。但其實,簽訂《歸還借款協議》對丙而言是十分不利的。因為,甲、乙、丙是公司的出資人,涉案款項是公司出資款。如公司設立不成的,損失應由全部出資人按情況各自分攤,并非由某個或某些投資人單獨承擔。
此外,編制合同編號對企業合同管理的意義不言而喻。一些常態化管理的企業,會對常用的合同進行日期、地區、種類的編號劃分,一方面是為了對合同進行更好的保存和梳理,另一方面也能在訴訟中起到加強己方證據證明力的作用。
二、合同當事人
制訂一份偏向于己方的合同,必須要確定好合同的主體。而確認好合同抬頭的各方當事人,對合同主體的確定至關重要。公司作為合同當事人的,一定要注意書寫公司全稱,否則很容易混淆成其他公司,給對方落下把柄。個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除了要書寫全稱,至少還要核對和寫明身份證號碼。
《個人借款合同》中,當事人一般會涉及出借人及借款人、擔保人、見證人。出借人身份很好確認,但是其他當事人,如果缺少合同抬頭的注明,就較難確定了。例如,出借人甲要求丙、丁為借款人乙作保證擔保。但甲擬寫的《個人借款合同》中,抬頭只寫明出借人是甲、借款人是乙,而合同落款由甲、乙、丙、丁四人簽字。合同落款也沒有標注丙、丁的身份。如甲起訴歸還借款,丙、丁不承認其擔保人的身份,則法院判決要求丙、丁承擔擔保責任的可能性將大打折扣。
三、合同期限
制定合同期限必須合理,不宜過長或過短。合理的合同期限,可以督促各方當事人在此期間積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例如,債權人在《付款協議》給予債務人過長的還款期限的,除非出現《合同法》第68條的不安抗辯等情形,否則法院判決債務人到期前還款的可能性將大為降低。
此外,某些類型的合同期限有法定上限。例如,《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四、違約金和定金
在日常商業活動中,合同當事人熱衷于約定違約方承擔滯納金、罰款、罰金等費用。但該一表述并不規范,滯納金、罰款、罰金僅用于行政或刑事法律領域。民事合同的違約費用一般表述為違約金。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違約方認為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是“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此外,合同定金與日常生活的訂金、押金、誠意金有很大區別。定金是一方給付對方的債權擔保金,常見于需方支付供方。定金的法律保護是雙向的。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
值得注意的是,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同時要求,只能擇一適用。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對方違約時,己方只能擇一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五、送達地址
近幾年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文件中肯定了當事人約定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的效力,所以目前的民事合同都傾向于約定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例如,某些合同有如下約定:為聯絡和送達方便,合同各方確認的聯系地址如下 。本合同聯系地址和聯系信息適用于雙方往來聯系、書面文件送達及爭議解決時法律文書送達。
約定文書送達地址,有利于己方通知解除合同、中斷訴訟時效,也有利于法院更塊地送達對方,避免公告送達60日的訴累,也壓縮了對方轉移財產的時間。
六、法院管轄
很多人在打官司的時候都會納悶,哪個法院有權管轄自己的案件?哪個法院管轄自己的案件更方便,更有利?
在訴訟中,原告向被告主張訴訟請求,已經占據了一定的主動優勢。為平衡原被告的力量,除少量的專屬管轄外,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案件。在此情況下,原告住所地法院一般無權管轄案件。原告需要到其他法院起訴,就更耗時耗力了。
但是,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約定為王,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突破法律規定,約定與本案有關地點的法院管轄,諸如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等。所以,己方如在合同中約定糾紛由己方住所地法院管轄,則己方起訴時,將更為方便;對方起訴時,則耗時耗力。這無疑增加了己方談判的籌碼。
七、落款日期
很多人認為,合同只需要雙方簽字或蓋章就足夠了,所以容易漏寫落款日期。當己方將合同一式幾份地給到對方,如果發生糾紛,則漏寫日期的合同將給己方增加一定的舉證難度。
其實,書寫落款日期有以下好處:(1)方便計算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2)便于己方解除合同;(3)方便計算違約金、利息等款項金額;(4)固定案件事實,梳理時間脈絡,給法官留下好印象等等。否則,己方需要補充大量的輔助證據,使法官信服己方觀點。這在一些強調時間的復雜案件中尤為重要。
八、約定解除情形
除《合同法》第94條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外,法律還允許民事主體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的,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己方在起草合同時,都應該仔細分析符合合同商業背景下的合同解除情形,制訂出使己方利益最大化的合同。如對方履行的義務與合同不符,就可以一紙要求解除合同。例如,(1)購買熱鍍鋅產品的買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賣方提供冷鍍鋅等其他產品的,合同解除,支付違約金;(2)房屋中介公司在居間合同中約定買方需在一定期限內簽訂買賣合同,否則合同解除,沒收服務費;(3)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轉租或者逾期60日以上不支付租金的,合同解除,沒收定金。(合同法已廢止,可參考民法典)
九、費用承擔
在民商事經濟往來中,法律尊重各方民事主體的內部約定,并保障履行。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受理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在民事合同關系中,除非合同約定違約方承擔律師費、鑒定費、保全擔保費等非訴訟費用,否則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違約方承擔上述費用。個別案件除外。因此,為減少訴訟成本,合同起草者在制訂合同時就可以將律師費等費用約定其中。聘請律師,由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十、其他
除了上述合同事項,己方也要注意在合同之外搜集有利于己方的信息。例如,對方為個人的,必須讓對方提供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對方為企業的,可以讓對方提供相關營業執照。這不但便于己方確認對方的證件信息,也便于己方核實對方的身份,防止陷入騙局。
例如,在借款合同關系中,借款人是個人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名下不動產證、結婚證、銀行流水等復印件;借款人是公司等組織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名下不動產證、基本戶和一般戶等復印件。這無疑有利于出借人掌握借款人的財產狀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封、扣劃和拍賣借款人財產。
結語:上述事項,僅是制訂簡單的合同所必需。如要制訂一份復雜的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更是繁雜多變,不言而喻。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2026-01-29
2026-01-23
掃一掃 關注放心簽公眾號
掃一掃 關注放心簽小程序
在線咨詢
電話咨詢
全國服務熱線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