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民法典》關于“電子合同”的新規中,需確定“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和增加了“電子合同”標的的交付時間。
一、確定“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
為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的發展,規范電子交易行為,《民法典》第491條對“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作出了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舉個簡單的例子,我們在網上購物,提交商品訂單成功時,就與商家形成了一種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就應受合同約束。
案例1:A是一個球鞋愛好者,有一次在“閑魚”上看到了一雙此前關注已久但一直舍不得買的球鞋,隨即聯系賣家B,提交訂單并支付了2000元。不久之后,全新的該款球鞋價格也從3000元降至2000元,A便聯系賣家B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訂單。
分析:根據《民法典》第491條的規定,A提交訂單時,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即已成立,因此,A無法單方解除該訂單。
二、增加了“電子合同”標的的交付時間
《民法典》第512條第一款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現代社會中,“網絡購物”已經是絕大部分人的生活方式之一,我們也常能看到“你的快遞正在燃燒……”此類新聞標題。若商品在半路損毀,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
根據《民法典》第604條的規定,若無其他約定,商品損毀、滅失的風險在商品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結合《民法典》第512條的規定,即在買家簽收之前,商品損壞、滅失的風險,均由賣家來承擔。
案例2:由于快遞車輛發生火災,A購買的球鞋在大火中變為灰燼。此時,是由賣家B承擔該風險還是買家A承擔風險呢?
分析:A未簽收該商品,即該球鞋未交付,該風險由B承擔。
上文所述,均是在合同/服務協議沒有特殊約定之下的情況,若有約定,雙方還是需遵約定。例如案例2中,B在商品介紹中明確賣家發貨后,貨交承運人即視為交付,那該商品的損毀風險則需要由A來承擔。
因此,在我們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電子合同時,也應仔細審查合同條款,注意自身的風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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