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0年初以來各處零星的疫情時有爆發,導致各地隨時都有可能發生交通不便的情況,同時企業的員工也經常出現各自被居家辦公的情況。導致企業間合同沒法及時蓋章簽字的情形非常普遍。雖然微信、支付寶應用十分廣泛,但是朋友都在五湖四海,借錢周轉簽的借條都是電子借條。因此就出現了一個問題:使用電子簽章簽訂的合同、電子借條是否有效?
1.“電子借條”、“電子簽章”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依據《電子簽名法》第三條也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當然這是指部分法律規定,但是也明確了對于電子借條,電子簽章,我國法律是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無論何種形式的電子借條,電子簽章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
2.采用“電子借條”、“電子簽章”時候有哪些注意點
目前由于疫情原因很多企業為了方便操作想著如何方便,采用“電子簽章”似乎變為了最佳選擇,有人直接把公司公章蓋章后掃描為圖片,然后把公章圖片“摳圖”,貼到了合同上,最后就是這樣形成了電子簽章發給了客戶,這樣是不是電子簽章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在使用電子簽章的時候,大家最要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電子簽章如何形成的。因為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子簽章必須是可靠的,可靠的認定是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因此可靠的電子簽章要么是公司向政府部門申請的電子簽證或者通過第三方認證的,且第三方認證機構是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對此目前只有兩種方式獲得的電子簽章才是法律認為可靠的,對于企業而言:第一種就是通過向政府申請獲得電子簽章;第二種就是通過第三方有電子認證資格服務的平臺獲得電子簽章。
3.“電子借條”、“電子簽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顯然并不是所有的 “電子借條”、“電子簽章”都有法律效力,只有“可靠的電子借條”、“可靠的公司電子簽章”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此處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疫情期間生活雖然都不易,但是還是要謹慎對待每一份合同,每一次團購,以防被不法分子詐騙,造成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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