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興起,金融交易的電子化、網絡化,電子合同日益廣泛的應用,帶給消費者不同于傳統金融全新體驗外,也帶來了各種風險和法律問題。此類案件涉及的借款合同簽訂、履行都通過網絡以電子簽名方式完成,電子簽名是電子合同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在合同各方對于以電子簽名形式訂立合同的證據效力意見不一致時,法院如何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進行原件判斷以及對電子簽名進行可靠性審查呢?
一、案情回顧
姜某與某銀行在手機銀行APP上簽訂了《某銀行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姜某向某銀行借款96228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用途為消費。合同簽訂后,某銀行依約向姜某發放貸款96228元,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姜某還款13次后,因未再按合同約定按期還款,2021年3月銀行起訴至黃陂法院,要求姜某提前償還所欠全部借款本金66157.34元、利息(包括罰息、復利)6944.54元。姜某辯稱,雙方之間沒有金融借款合同關系,因為某銀行提交的借款合同落款處借款人的名字系打印的楷體,不是其本人手寫簽名,故某銀行的起訴沒有法律依據,請求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
二、法院裁判
2021年4月本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審查認為, 電子簽名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檔的電子形式簽名,電子合同數字簽名的外觀形式包含文本式,即數字簽名外觀是一組無個體特征的通用字體文字,例如楷體、隸書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某銀行向本院提交的CFCA出具的《數字證書簽名驗證報告》,通過電子簽名數據信息、時間戳、驗證的PDF文檔及其哈希值,驗證了案涉借款合同自應用本簽名以來,文檔未被修改。據此,法院確認案涉借款合同的真實性并認定銀行提交的《某銀行個人借款合同》上的簽名為姜某的電子簽名,依法確認該合同為有效合同;此外,本案案涉借款也按合同約定發放至簽訂合同中指定的賬戶,截止2020年03月07日姜某通過合同約定的還款賬戶予以歸還借款本金30075.66元、借款利息6882.85元。某銀行提交的證據已達到了高度蓋然性的標準,可以認定其已向姜某本人發放了案涉借款,法院依法判決姜某償還所欠借款本息。后姜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三、法律解釋
法院判斷姜某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在于認定以電子簽名形式訂立合同的證據效力,那何為電子簽名呢?電子簽名的表現形式是怎樣呢?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如何?如何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進行原件判斷以及對電子簽名進行可靠性審查?
1.什么是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這個是相對在紙上留下簽名,就是用在各種PC、手機、平板上的各種形式的自己的記號。比較常見的用手寫板簽個名保存成圖片,作為水印附加在word或者PDF文檔上。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比如電子合同、電子郵件等。在本案中,當事人使用電子簽名形式簽署的《借款合同》即為數據電文。
2.電子簽名有哪幾種常見的形式?
電子簽名主要有三種常見的形式,一種是附著于電子文件的手寫簽名的數字化圖像,包括采用生物筆記辨別法所形成的圖像,數字簽名的外觀形式可分為:隱含式(數字簽名外觀無任何文字、圖形等可見標記,即數字簽名是不可見的);文本式(數字簽名外觀是一組無個體特征的通用字體文字,例如楷體、隸書等);圖形/圖像式(數字簽名外觀是有個體特征的手寫簽名文字構成的圖形或印章圖像)。從外觀形式上看,圖形/圖像式數字簽名更接近人的手寫簽名或印章,因此更容易為人們所接受;第二種是向收件人發出的證實發送人身份的密碼、計算機口令;最后一種是采用特定生物技術識別的工具,如指紋。目前在開放網絡中被廣泛使用的電子簽名以數字簽字為主,本案分析探討的電子簽名也指的是數字簽名。
3.電子簽名的合法有效性。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只要不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均可約定使用電子簽名訂立合同。本案中的金融借款合同法律關系并不屬于法律禁止范圍,所以以電子簽名形式簽署借款合同具有合法性。《電子簽名法》的規定也未具體指定必須確立哪一種電子簽名技術,而只是對可靠電子簽名及其認證機構所需達到的條件做出要求。只要當事人未事先反對或拒絕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就可以通過各方實際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行為來確認當事人已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各方通過電子簽名形式約定使用電子簽名的文書,不能僅因采電子簽名形式而否定文書的效力,該條款確認以電子簽名形式約定使用電子簽名的有效性,即對于使用電子簽名的約定并非必須以傳統手寫簽名形式做出。
4. 以電子簽名形式訂立合同的原件判斷和可靠性審查。
數據電文是在云端的服務器上產生、傳輸和存儲,雖然尋找確切存儲服務器并調取原始數據電文并非難事,但是調取原始數據電文之后如何向法院展示,法院又該如何判斷展示的數據電文為原始數據電文,才是判斷合同原件的關鍵難題。202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明確規定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和確認的電子數據,法院可確認其真實性。這一規定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的舉證難度并提高了法院審查證據原件的效率。
只有可靠電子簽名才具有和傳統手寫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需審查某銀行提交的電子簽名是否為可靠電子簽名。司法實踐中存在多種鑒別可靠電子簽名的方法和途徑,其中使用最為廣泛的就是電子認證機構頒發證書。電子簽名的制作過程都需通過頒發證書來實現,電子認證機構須獲得工信部頒發的《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法院可通過工信部網站予以查詢確認。如果案件中涉及的電子簽名是由電子認證機構頒發證書,法院即可初步認定該電子簽名系可靠電子簽名。本案的電子簽名由中金金融認證中心有限公司(具備中國工業和信息部頒發的《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等資質)根據該銀行的申請作出《數字證書簽名驗證報告》。在本案中,某銀行與姜某簽署《金融借款合同》,通過審查出借銀行與借款人簽訂電子借款合同前,完成的身份證OCR校驗、聯網核查、手機號實名認證、人臉識別,其提交的中立第三方平臺公司出具的《數字證書簽名驗證報告》,通過電子簽名數據信息、時間戳、驗證的PDF文檔及其哈希值,經驗證案涉借款合同自應用本簽名以來,文檔未被修改,據此確認案涉借款合同和電子簽名的真實性。
四、法官提示
電子簽名“的普及應用已成為勢不可擋的發展趨勢,越來越多的金融交易將完全從線下轉移到線上,并依靠電子簽名在線完成合同簽訂,金融電子合同需要有極高的安全性,而電子簽名則是互聯網金融領域中的首要安全問題。金融消費者在線上進行金融消費時一定要選擇官網或者官方APP,在簽訂合同前務必將網站再三確認,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山寨網站銷售金融產品或者竊取個人信息。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前注意閱讀金融產品的介紹和其他條款。電子簽名或者反饋的驗證碼具有合意的法律效力,應像對待紙面簽字一樣慎重。此外,用電子簽名簽訂成功后,消費者需要再次確認金融產品的真假,以免掉入電信詐騙的陷阱。
文章:前川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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