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日,中基協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旨在規范、推廣電子合同業務,也再次明確了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會還將分步推廣、落實電子合同業務,最終實現合同要素電子化。
《辦法》共計5章36條,一是明確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的內涵、外延;二是厘清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各方權利義務;三是明確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登記和材料報送要求;四是明確電子合同業務運營、內控以及數據管理等業務要求;五是明確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后續自律管理要求。
一、明確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的內涵外延
1.明確了電子合同的內涵
與以往電子簽名的規范性文件不同,《辦法》中規范的電子合同強調合同以數據電文為載體,利用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即除合同簽名電子化之外,要求合同要素應當字段化。
2.再次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在合同簽署、成立、生效等整體業務環節均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明確了電子合同服務業務的外延
①電子合同不僅包括基金合同,還包括補充協議、風險揭示書、認(申)購單等文件。
②電子合同服務業務不僅僅是狹義的電子簽名服務,還包括基金當事人身份管理(身份識別、認證、變更和注銷等)、電子合同簽署、電子合同數據查閱等服務。
二、厘清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各方權利義務
電子合同服務業務屬于私募基金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一類。
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服務機構等基金當事人與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之間為委托代理關系,基金當事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不因使用電子合同業務服務而免除。
《辦法》要求,在開展電子合同服務業務前,雙方應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范圍、服務內容、各方權利和義務、收費方式、費用標準、信息交互方式及數據存儲等。
三、明確私募電子合同服務機構登記和材料報送要求
1.更全面的合規性要求
針對電子合同服務業務特點,進一步提高合規要求,從人員管理、系統測試、數據接口聯測、系統安全認證、故障和災難應對能力等方面對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進行規范。
2.在私募電子簽約方面的服務經驗要求
為促進行業穩定健康發展,《辦法》規定,從事電子合同服務業務,除符合以上合規要求外,應當具備一定的私募基金對外服務相關經驗。
《辦法》試行期間,相關經驗包括機構開展電子合同業務的服務時間、合作的私募管理人和托管人數量等。
四、提出電子合同業務隔離要求
《辦法》從業務獨立性和數據安全性角度,要求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與其服務的合同當事人不得為同一機構。
考慮到目前市場上部分代銷機構自建需求較高,《辦法》明確基金銷售機構在符合《辦法》各項條件的前提下,可以自建系統,為其自身銷售的產品提供電子合同業務服務,同時應當做好與其他業務間的風險隔離并保證數據安全。
五、明確電子合同業務運營、內控以及數據管理要求
運營管理方面,《辦法》詳細規定了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在身份識別、合作的CA機構、數字證書安全使用和存儲、密碼算法和時間戳等技術性要求。
1.對投資者身份識別的要求
投資者身份識別涉及大量個人敏感數據,《辦法》要求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開展投資者身份識別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
2.對內部控制的要求
《辦法》要求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的系統管理員、安全保密管理員和安全審計員的權限應獨立并相互制衡。
3.對審計的要求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每年應當聘請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電子合同業務服務的內部控制與實施情況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4.對數據管理的要求
①《辦法》規定了數據保密、傳輸、報送、存儲等要求。
②要求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電子合同業務相關數據報送至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
此外,為保證電子合同業務數據安全,防范電子合同服務機構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導致數據丟失,《辦法》要求電子合同服務機構應當將電子合同相關業務數據備份至證券期貨行業核心機構提供的存儲平臺;
5.對信息報送的要求
信息報送方面,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基金服務業務自律規則的要求進行重大信息變更和定期信息報送。
其中,解聘合規風控負責人的,應當自解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解聘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協會。
六、明確自律管理要求
《辦法》從自律檢查、持續評估、投訴處理、注銷登記、誠信記錄以及違法違規處理等方面,規范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后續自律管理。
其中,對于被注銷的服務機構,《辦法》要求相關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并做好存續產品和歷史數據的交接處理工作,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將上述情況及時告知投資者。
七、發展電子合同業務的4大必要性
1. 降低合同被篡改風險
紙質契約型基金的基金合同,一般由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簽訂、分別持有。管理人通常套印好自己的印章和托管的印章后給到投資者用印,投資者簽署完成的合同經常忘記寄還1本給管理人歸檔,寄還1本給托管歸檔。尤其遇到套印并寄出的合同數遠超過最終簽約合同數時,其他未簽約的投資者原則上需要寄還未簽署的合同,但因為各種原因不做寄回處理。管理人蓋好章的合同流落在外,心里也會十分不安。
“推廣電子合同業務,可以降低私募投資基金行業風險,推動行業健康發展”。標準合規流程,勢在必行!
2.搭建業務落地場景,促進各主體間的市場化博弈和制衡
“電子合同業務是金融科技在私募投資基金領域的重要應用,通過電子合同可以銜接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等主體,為托管人投資監督、募集機構銷售適當性、份額登記機構份額確權等法定職責提供落地場景,促進各主體間的市場化博弈和制衡。”言近旨遠,是行業創新舉措,在一個生態中幫助市場的各個參與方理解規則、優化規則。
3. 運用先進技術解決因合同引發的糾紛和投訴
通過技術的不斷完善,在司法層面實現電子簽約的充分認可。“增強司法存儲和證據效力,解決行業因合同引發的糾紛和投訴,提高私募基金行業事中風險研判能力,有助于穩妥處置事后風險。”是電子合同服務人員的執業理念。
4.節約運營成本,踐行ESG發展理念
環保、綠色,這是通用電子簽約早期得以推廣的最重要理由。環保不是喊喊口號就結束了,我們應該付諸行動。對每一位參與者而言,環保、綠色會成為未來行業踐行的目標,會成為我們實實在在看得見的“碳排放”降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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