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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時,蓋章和簽字是否缺一不可?
2022-07-04

  簽訂合同時,看著合同末尾的蓋章和簽字位置你是否有這樣的疑慮,蓋章和簽字是否缺一不可,還是只需要選擇其中的一種就可以?

  《民法典》第165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490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若,合同約定“簽字并蓋章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是否缺一不可?

  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意思自治從約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合同才能成立。

  若,合同約定“簽字蓋章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是否缺一不可?

  (2013)民申字第72號,最高院再審民事裁定書認為,簽字和蓋章具備其一即可。“簽字蓋章≠簽字+蓋章”,當事人并未明確約定“簽字并蓋章”,應理解為二者選其一。

  若,合同約定“簽字、蓋章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是否缺一不可?

  (2005)民一終字第116號,最高院判決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中所表述的“簽字、蓋章”中的頓號,是并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后面的“蓋章”系并列詞組,它表示簽字與蓋章是并列關系,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該協議方可生效。

  《現代漢語詞典》對頓號的解釋是:“表示句子內部并列詞語之間的停頓。主要用在并列的詞或并列的較短的詞組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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