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該條明確了未辦理批準等手續的合同的法律效果。據該款規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規定了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批準等手續。
哪些合同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能生效?我們整理了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11類合同,僅供參考。
1.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節錄)
第十條第三款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技術進出口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節錄)
第十五條第三款 進出口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20年11月29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節錄)
第十七條 對屬于自由進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
進口屬于自由進口的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第十八條 進口屬于自由進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申請書;
(二)技術進口合同副本;
(三)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 對屬于自由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
出口屬于自由出口的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出口屬于自由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術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
(二)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2020年11月29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節錄)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4.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合同
《出版管理條例》(2020年11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節錄)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的內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委托人應當持有著作權人授權書,并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5.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復制合同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2020年11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節錄)
第二十六條 音像復制單位接受委托復制境外音像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持著作權人的授權書依法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復制的音像制品應當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
6.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轉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2014年7月29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節錄)
第九條 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
國有單位在國內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審批機關登記,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第一款 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審批機關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的決定,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2014年4月25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節錄)
第十一條第二款 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向農業部登記,由農業部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7.光船租賃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2014年7月29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節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辦理光船租賃登記:
(一)中國籍船舶以光船條件出租給本國企業的;
(二)中國企業以光船條件租進外國籍船舶的;
(三)中國籍船舶以光船條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條 船舶在境內出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和光船租賃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光船租賃登記。
對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將船舶租賃情況分別載入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登記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發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各一份。
第二十七條 船舶以光船條件出租境外時,出租人應當持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光船租賃登記。
對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中止或者注銷其船舶國籍,并發給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一式二份。
第二十八條 以光船條件從境外租進船舶,承租人應當比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確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光船租賃登記:
(一)光船租賃合同正本、副本;
(二)法定的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有效船舶技術證書;
(三)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銷船舶國籍證明書,或者將于重新登記時立即中止或者注銷船舶國籍的證明書。
對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船舶登記機關應當發給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并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在船舶登記簿上載明原登記國。
第二十九條 需要延長光船租賃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在光船租賃合同期滿前15日,持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和續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續租登記。
8.軟件著作權專有行使許可合同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年1月30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2號)(節錄)
第二十一條 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訂立轉讓軟件著作權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
9.委托非保稅區企業加工合同
《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2011年1月8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節錄)
第二十四條 海關對區內加工企業進料加工、來料加工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
委托非保稅區企業進行加工業務的,由非保稅區企業向當地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
10.專利權質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年1月9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9號)(節錄)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三)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五)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六)專利權的終止;
(七)專利權的恢復;
(八)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九)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11.專利實施強制許可合同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2026-01-29
2026-01-23
掃一掃 關注放心簽公眾號
掃一掃 關注放心簽小程序
在線咨詢
電話咨詢
全國服務熱線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