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現有司法判例,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在微信上對買賣的標的、數量、價款、履行方式等內容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可以認定在雙方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那么一旦通過電子方式發出的承諾到達后是否就無法撤回呢?也就是說通過微信聊天記錄訂立買賣合同后能否反悔?
需要明確的是,通過微信聊天訂立的合同有其獨立于通過電子簽名訂立電子合同的特殊性。在撤回的問題上,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那么要約就是可以撤回的。關于承諾的規定與要約類似。
而在電子合同領域,由于電子數據傳播迅速的特點,要約與承諾的到達在一瞬間即可完成,要想滿足關于撤回和撤銷的法定條件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電子合同中要約與承諾的發出、撤回及撤銷問題上,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且不致造成相對方的嚴重損失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撤回要約或承諾,以便保護合同當事人獨立自主訂立合同的權利。北京市頒布的《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和14條對電子承諾的撤銷權是持肯定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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