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曾遇到這種問題,由于網絡通信供應商技術故障等原因,導致與公司簽的電子合同,但簽名沒有顯示,這是簽成功了嗎?本文我們從一個案例來看下法院是怎么評判的。
A公司與方某簽訂勞動合同及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方某離職后三個月內承擔競業限制義務。A公司在方某離職后三個月內已經向方某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2020年3月,方某離職后進入B公司。A公司主張B公司是其列于競爭對手名單上的公司,方某已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經審理查明,雙方所指的競業限制協議未顯示方某的電子簽名。根據第三方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顯示,簽署報告時方某已完成短信驗證,由于網絡通信供應商技術故障,上述電子簽名行為未能成功調用CA機構的時間戳服務和數字證書,未完成電子簽名運算,導致文檔未顯示電子簽名。
又查明,A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方某郵寄送達警告函一封。警告函內載:“你從我公司離職后入職北京A有限公司,并將我公司商業秘密從我公司處復制、摘錄并以數據電文的方式向外發送。你的行為已嚴重侵犯我公司的商業秘密,并違反了你我簽訂的《競業限制合同》和《保密協議》相關規定,請你立即停止泄密行為……”等內容。
方某于同年3月20日函復A公司,內載“本人承諾將2010年(原文如此)2月28日下載的數據(2月29日周報使用)進行刪除銷毀,絕不外傳,今后不再侵害貴公司任何商業秘密。……”等內容。
還查明,方某實際入職的公司并不在A公司競爭對手名單中,但屬于競爭對手的關聯公司。
現A公司就方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為由訴至仲裁及法院。
【庭審主張】
方某主張:
1.我在第三方系統上進行了注冊,也收到了電子版的競業限制合同。但我看了競業限制合同后,認為公司提供的合同版本過于苛刻,認為公司約定的競業補償金不足以彌補我的損失,故我未再繼續簽訂。
2.我沒有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不存在競業限制義務。
3.我沒有入職A公司的競爭對手公司。
A公司主張:
1.根據證人證言,已經能夠證明方某完成簽署行為。
2.我司發函通知方某停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方某已回函承諾刪除我司數據并且今后不再侵害我公司任何商業秘密。
3.方某就職公司是我司競爭對手的關聯公司。
【裁判觀點】
仲裁委認為:
方某不構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
1.A公司提供的證據已經足夠證明,本案中的電子版的競業限制協議雖未能顯示方某本人的電子簽名,但方某實際已完成簽署行為,該競業限制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現A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記信息可以證明方某現工作的公司確屬競爭對手的關聯企業。
3.方某向A公司郵寄的承諾書亦載明,其會將自A公司處下載的數據刪除,今后不再侵犯A公司商業秘密等。
故方某構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二審法院認為: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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