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許多企業都開始推行無紙化辦公,使用電子合同。電子合同相比傳統紙質合同而言,具有簽約效率高、簽署成本低、容易管理、容易查閱等優點,能夠達到企業簡化簽約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
但是,在訴訟中,電子合同往往以打印件的形式作為證據提交,該形式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僅為復印件,在沒有實體印章的情況下,法官確認該證據真實性存在較大障礙。如果簽訂的是電子合同,如何進行舉證?本文的電子合同舉證思路,供大家參考。
一、簽約流程、合同實際履行的相關證據
電子合同是線上申請的,一般需要經過合同生成、合同上傳、合同加蓋電子章等流程。
而在這之前,雙方對于合同內容磋商、簽約、甚至后續合同履行等可能會存在郵件、微信溝通記錄,該部分記錄能夠作為案涉合同真實存在的輔助證據。
在庭審中,電子合同詳細簽約流程,包括對接人,簽約現場有哪些人,分別是什么職務,合同是否有實際履行等,都是法官會想了解的信息,我們需要在庭前有充分的準備。
該部分證據的重要性還在于,即使法院從審慎的角度不輕易認可電子合同真實性,如果有證據證明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法院將會認定雙方之間已經成立事實合同關系,進而被告仍具有付款義務。
二、申請《電子簽名驗證報告》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因此,電子合同中的電子簽名是否屬于“可靠的電子簽名”,是需要證明的重點,也是法官確認電子合同真實性的重要手段。
目前許多具有電子資質的簽約平臺,均能夠提供出具《電子簽名驗證報告》的服務,該報告一般會包含驗證過程說明、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交驗資料,并對電子簽名是否經過改動進行驗證。
部分平臺可能會收取費用,并且需要幾個工作日時間,在舉證期屆滿前當事人應提前向相關平臺申請。
這也側面提醒,在使用電子合同簽約時,務必要選擇具有電子資質的簽約平臺,否則即使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公證書
實踐中,部分企業在簽訂簽字合同時,會對電子合同簽約過程、簽約文本等同步進行公證,常見的一般為小額貸款公司。
如果有進行公證,則公證書能夠客觀還原電子合同的真實性,較好達到證明目的。
但在真正疑難的電子合同糾紛該情況比較少見,對每個合同進行公證,取得公證文書,已經背離了無紙化辦公、提高簽約效率的初衷了,實踐中也不會有太大的糾紛。
實踐中往往爭議較大的案件,都是簽約時沒有進行公證,該情況下可以登錄電子合同簽約平臺系統,將系統內容進行公證,形成公證文書,該操作雖然存在一定爭議,但比單純打印的文本具有更高的證明力。
四、相對方是否在其他地方使用過電子印章的證據
相對方是否在其他地方使用過其電子印章,是訴訟成敗的重點,也是法院需要審查的關鍵。
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便對其電子印章全盤否認,甚至提出第三方私刻印章涉及刑事犯罪等主張,導致案件一度撲朔迷離,一審法官甚至直接以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裁定直接駁回起訴。
但經過全方位搜集證據,向法院舉證該公司在相同項目上多次使用電子印章的情況,并且均已經實際履行的證據,即使該公司仍拒不承認,但法院認為其未提出相反證據,在發回重審的情況下,最終均判決認可了電子合同的效力,最終幫當事人挽回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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