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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與合規要點
2023-02-17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商務電子化、政務電子化已成為現代社會的發展趨勢,勞動合同的電子化也日益被推廣。從某種程度上說,電子勞動合同的應用將促進全社會法律文本形式的整體革新,也預示著人力資源行業新時代的到來。那么,電子勞動合同是什么?如何簽訂電子勞動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簽訂電子勞動合同又有哪些合規要點?

  一、什么是電子勞動合同?

  根據《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第一條的規定,電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經協商一致,以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為載體,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訂立的勞動合同。

電子勞動合同

  二、電子勞動合同應具有的基本屬性

  1.合法性。電子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具備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這是電子勞動合同與傳統紙質勞動合同的共同要求,并不因勞動合同形式的改變而有所不同。而電子勞動合同同時還應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規定。

  2.合意性。電子勞動合同的簽訂前提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愿協商一致,雙方均同意以電子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即電子勞動合同并不是用人單位單方安排就能決定的,如果勞動者堅持簽訂傳統的紙質合同,用人單位就不能強行要求勞動者簽訂電子勞動合同。

  3.電子數據性。電子勞動合同的載體為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且必須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而可靠的電子簽名,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诤炇饡r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酆炇鸷髮﹄娮雍灻娜魏胃膭幽軌虮话l現;

 ?、芎炇鸷髮祿娢膬热莺托问降娜魏胃膭幽軌虮话l現。

  三、哪些形式不屬于電子勞動合同?

  1.通過微信對話確立的勞動合同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通過微信進行招工用工,微信信息中包含了勞動者個人信息、工作崗位、工作待遇等內容,因此用人單位可能主張該信息為電子勞動合同。但是該微信信息內容欠缺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且沒有使用電子簽名,因此該微信信息不是電子勞動合同。

  2.紙質勞動合同的掃描件或照片

  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調取、儲存、應用等應當以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若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簽訂紙質版勞動合同,為了保存的需要而通過掃描或拍照等電子形式儲存下來,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對紙質勞動合同原件的保存義務。該紙質勞動合同的掃描件、復印件或照片不符合電子勞動合同的定義,并不是電子勞動合同。

  3.網上備案的勞動合同

  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在網上通過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辦和管理的電子信息系統辦理了勞動合同的備案登記手續,所以網上備案的文件就是電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備案登記的行為僅是對用工信息的備案登記,備案登記文件內容沒有雙方的電子簽名,勞動者對備案登記的勞動合同內容無法隨時調取查用,不符合電子勞動合同的基本屬性。因此該備案登記文件不是電子勞動合同。

  四、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2020年3月4日發布的《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中明確答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p>

  此舉正式確立了電子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此可見,影響電子勞動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并不在于這種電子形式本身,關鍵在于電子勞動合同的簽訂形式、程序、內容等是否符合《電子簽名法》《民法典》《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第二條規定,依法訂立的電子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從合同訂立、合同調取儲存應用、信息保護和安全等方面對電子勞動合同進行了規范。

  五、簽訂電子勞動合同的合規要點

 ?。ㄒ唬┯喠㈦娮觿趧雍贤那疤帷獏f商一致認定。

  指導第一條提出“……,經協商一致,以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為載體,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訂立的勞動合同?!贝颂幍摹皡f商一致”是重中之重。

  很多人認為協商一致可以從簽訂電子合同的結果來推斷。換句話說,只要勞動者簽訂電子合同,就可以認定為協商協議。事實上,這種認知是錯誤的。勞動法與民法的區別在于,它不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是強調乙方作為弱者的傾向維護。因此,如果法律是針對的“協商一致”沒有正式干預,所謂的協商協議很可能是徒勞的。因此,特別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要想用電子勞動合同代替書面勞動合同,必須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相關證據。證據的方式可以是電子郵件、微信記錄、短信記錄,但證據必須反映雙方的溝通和互動,并達成協議,而不是單方面通知或未收到勞動者回復的單向文本內容。

  (二)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合規要素。

  1.必須通過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訂立;

  2.平臺必須有身份驗證、電子簽字、意向確定、數據安全防護能力;

  3.用人單位在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前,必須明確告知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流程、操作步驟、注意事項及查詢、下載完整勞動合同文本的方式,并不得向勞動者收費;

  4.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要通過數字證書、聯網信息核驗、生物特征識別驗證、手機短信息驗證碼等方法,真正反映簽約人的身份和意向,并記錄和存儲驗證確認過程;

  5.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使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組織頒發的數字證書和密鑰進行電子簽名;

  6.用人公司在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后,需要使用手機信息、微信、電子郵件或APP信息等方式通知勞動者電子勞動合同已訂立完成;

  7.用人公司必須提醒勞動者及時下載和存儲電子勞動合同文本,告知勞動者查詢、下載電子勞動合同的方法;

  8.用人公司要保證勞動者可以隨時使用常用設備查詢、下載、打印電子勞動合同的完整內容;

  9.勞動者需要電子勞動合同文本的,用人公司必須至少免費提供一份,并通過蓋章等方式證明與數據電文原件一致;

  10.電子勞動合同的儲存期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動合同保存期的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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