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的發展變革催生一系列數字社會、數字經濟、數字生活的新業態與新模式,包括政務服務線上辦理、網絡購物、在線醫療、線上辦公等,深刻地改變著人民的生活習慣。電子簽名、電子合同作為支撐新業態與新模式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設施,盡管近年來國家各部委多次發文鼓勵推廣應用,但在實際推廣中,仍有不少企業、組織、個人對電子合同抱有疑慮,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常見的電子合同三大認識誤區:
誤區一:電子合同不被法律認可
產生這一誤區的原因在于,關于合同糾紛的司法判例中,涉及電子合同的案例相較于傳統紙質合同少,且難以被大眾獲知,導致部分企業對電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產生質疑。
實際上,《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都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依據的有效性。
1.電子合同簽名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法》指出,滿足“真實身份、真實意愿、原文未改、簽名未改”四個條件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法》第三章 電子簽名與認證
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電子合同訂立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指出,支持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合同的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3.電子合同取證與鑒定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均指出,查證屬實的電子數據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章 證據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三)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四)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五)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電子數據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互聯網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誤區二:“電子合同”等于“電子版合同”
不是所有電子版的合同都叫做電子合同,比如甲乙雙方通過社交媒體傳送電子版合同文檔進行簽署,這樣的簽署方式就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因為無法滿足“真實身份、真實意愿、原文未改、簽名未改”四要素。
商務部在《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指出:“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誤區三:電子合同可以隨意修改
早期,在缺少監管及安全保障的網絡平臺上傳輸的文件極易被篡改,一旦簽署方中的任何一方對合同原件存疑,產生糾紛在所難免。這種不信任延續至今,導致部分企業對于電子合同的實際應用持觀望態度。
實際上,可靠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比如放心簽電子合同,就利用國際通用哈希值技術固化原始電子文件數據,合同簽署完成后的所有信息一經存儲,任何一方都無法篡改。
如果要修改合同的內容/撤銷/作廢,應采用增加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對之前的合同內容進行增加、刪減或終止,而不應該在電子合同上面直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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