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件沒有手書簽名就無效?使用電子簽章簽署的合同法律效力如何?本文通過一個案例來回答這些問題。
在一般的商事活動中,合同當事人往往會使用公章、合同章、法人章等實體印章來簽署合同。這種實體印章根據法律規定需要在“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處進行備案,法律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然而在當下越來越多的商業活動中,某些單位或個人為了非法利益,不惜犯法也會私刻、偽造、變造印章來簽訂合同,這種行為防不勝防,當事人也難以去核實對方的印章是否為真章。
相對方在商業合同中使用假章引起的案件、糾紛時有發生,為了維護合同中各方的合法權益,我國于2005年4月1日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應運而生,其中就包含了電子簽章這一簽署合同的方式。
一、案例評析
在裁判文書網中我們可以找到這樣一個案件:郝某某、某微貸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2020)閩02終2741號】。郝某某為獲得案外人許某的20萬元借款,與某微貸公司、案外人許某通過某公司電子簽名平臺以電子簽章的形式簽訂了《授權書》、《借款協議書》、《委托扣款授權書》,約定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授權某微貸公司委托銀行從出借人或借款人賬戶中劃付應支付或應償還的借款本息及其他應付費用。
本案中,郝某某與某微貸公司就電子簽章事宜有如下幾點約定:
(1)《授權書》第五條約定:本授權書采用電子文本形式制成,以電子簽章的方式簽署;
(2)《借款協議書》第二條約定:借款人確認本人通過某微貸公司的居間服務向出借人借款,以電子簽章的形式于某微貸公司網站簽訂電子合同《借款協議書》及相關協議與文件。本人確認該《借款協議書》及相關協議與文件雖未經本人以紙質文本方式簽字,但確屬本人以電子簽章方式簽訂,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并有效簽訂的合同;
(3)《借款協議書》第十二條第一款約定:本協議采用電子文本形式制成,以電子簽章的方式在某微貸公司簽訂,出借人、借款人均委托某微貸公司保管本協議。另外郝某某與某微貸公司通過某公司電子簽名平臺以電子簽章的形式簽訂一份《委托扣款授權書》。
上述《授權書》、《借款協議書》、《委托扣款授權書》由該公司電子簽名平臺公司出具《技術報告》,對簽署事實、協議內容、簽署方數字簽名信息、簽署協議時間進行了認證,簽署結果均為成功。然而郝某某卻主張上述文件僅有其電子簽名并無其手書簽名,因此這些文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應無效。
合同文件沒有手書簽名就真的無效?使用電子簽章簽署的合同法律效力如何?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否定了郝某某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3)案涉合同文件系通過某公司電子簽名平臺公司的電子簽名平臺簽署并由其進行了認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郝某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裁定維持原判。
二、結論
綜上,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那何為可靠的電子簽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則視為“可靠”。
此外,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因此,我們在實務中使用電子簽章進行合同簽署時,若滿足以上條件,則無需擔心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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