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當下電子合同已經普遍存在于大千網絡上,但是其證據效力如何呢?簽完電子合同后,對方不承認怎么辦?發生糾紛后能作為證據使用嗎?在網上簽署電子合同后如遇到糾紛需要舉證怎么辦?是不是所有的電子合同都能作為證據被使用?
相信看完這些問題,您也會產生對“電子合同”的疑惑和顧慮……
接下來,我們就給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電子合同”的那些事。
一、何為“電子合同”?
根據商務部《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的定義,電子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并利用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它以《電子簽名法》為法律底層技術基礎,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都提到了電子數據的法律依據的有效性。
二、并非所有電子合同都是有效的
電子合同和有效的電子合同是兩回事,并不是所有電子合同都是有效的。
首先《電子簽名法》就明確規定了,以下的文書不適合使用電子合同:
1)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由此可見,電子合同屬于書面形式的一種,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一份有效的電子合同最重要的就是電子簽名是否可靠,關于什么是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法》也做了明確的規定: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名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簡單的說,一份有效的電子合同必須同時滿足兩大必要條件,一個是可靠的電子簽名,另一個是合同本身數據真實有效,不可篡改。
但是,即使你做到了以上兩點,你的電子合同屬于法律規定的適用范圍之內,而且電子簽名可靠,電子合同也合法有效,這是否就意味著,一旦出現法律糾紛,就能作為證據使用呢?
要想弄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白電子合同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目前在法院實際審案中,對電子合同的取證方式是如何認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在十一條中明確指出: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這是我國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對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及區塊鏈等固證存證手段進行法律確認,意味著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效力取證方式得以確認。
在認定方式上,鼓勵和引導當事人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并通過取證存證平臺等對證據進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以彌補僅依靠公證程序認定電子證據的不足,提升電子數據的證據效力。
所以,一份有效的電子合同還需要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存證與固證,這樣才能在發生糾紛的時候,第一時間將電子合同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與傳統紙質合同不一樣,理論上講,紙質合同的原件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而電子合同如果打印出來作為證據材料提交的話,打印文本會被視為復印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復印件要成為具有獨立效力的證據,必須要有其他證據作為補充、佐證。
一般情況下需要以下證據:
1.雙方的身份證明
2.雙方簽署的第三方平臺合法性
3.雙方簽署意愿證明
4.雙方簽署的具體協議內容
5.違約證明
所以為證明合同的真實性,除了原始合同(原始證據)之外,往往需要第三方平臺提供幫助。通常當事人(簽約主體)可向平臺提出申請,由平臺出具驗真報告,如平臺無法出具類似的報告,則可通過證人出庭或簽約流程演示或其他輔助證據證明合同的有效性。
按法律法規制作和簽署的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證據效力,受法律保護,具體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四條 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二)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第七條 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3)《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四、電子合同的簽約模式
線上簽約的操作一般分為合同生成、合同簽署與合同后續服務三個環節。
(1)合同生成
這一步操作比較簡單,可以選擇上傳公司自有合同、采用電子簽字服務供應商的電子合同模板或在線創建合同。生成的合同上傳至網絡,可以將合同發送給對方,進行協商完善。雙方協商確定條款后,可以在線上簽署合同。
(2)合同簽署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電子簽字服務供應商會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身份認證材料,給予當事人一個電子簽名。電子簽名包括數字證書(CA),時間戳以及其他信息。
(3)合同后續服務
大多數電子簽字服務供應商會對在其平臺上簽署和托管的合同提供后續服務,服務的具體內容因各供應商而異,總體而言,分為以下幾方面:
查詢。合同簽署完畢時,電子簽字服務供應商會給雙方發送一封包含合同串碼的電子郵件,輸入合同串碼,可以快速查詢合同文件的簽署信息。
驗真。上傳已簽署的合同副本文件進行驗真,即時驗證副本和簽名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存證。將與合同有關的交易記錄、證明文件等上傳至電子簽字服務供應商平臺,進行加密儲存,防止丟失、遭到篡改。
出證。調取、下載電子合同文件,在必要時可經過當事人申請,由電子簽字服務供應商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鑒定報告,作為電子證據的效力證明,這在電子合同簽約糾紛中對舉證是十分有利的。
五、線上簽約糾紛舉證方法
線上簽訂電子合同遇到糾紛,訴至法院如何舉證是當事人普遍困惑的問題。電子合同在法庭中需要打印為證據材料,而作為數據電文形式保存的電子合同,一旦進行書面打印,其打印文本會被視為復印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復印件要成為具有獨立效力的證據,必須有其他證據作為補充、佐證。經過查閱司法案例和電子簽字服務供應商網站,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的幾種方法進行補充舉證,增強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由具有相關資質的電子簽字服務供應商出具證明,如加蓋供應商公章的《檢測驗真報告》。
根據電子簽字服務供應商的網站介紹,在糾紛發生、法院受理起訴之后,當事人可以向供應商網站提出出證申請,供應商將協助當事人出具《檢測驗真報告》等證明并提交法院,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
(2)由相關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平臺合法性以及操作專有性、電子簽名運用于此平臺的可靠性。
在出具供應商驗真報告遇到困難時,可以嘗試尋找供應商相關人員出庭作證。
(3)輔以其他補充證據,增強電子合同的證明力
法院等司法機構在接受咨詢時認為,除了電子簽字服務供應商出具的證明文書以及相關證人證言,當事人還可以通過線下另立的補充協議(有簽名蓋章)、雙方溝通合意過程中的信息和通話記錄及錄音錄像等,銀行交易轉賬的記錄,增強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4)在電子簽字服務供應商的平臺上申請司法鑒定及公證
大部分電子合同第三方供應商與當地的司法鑒定機構、公證機構有合作關系。其網站也有提到,若當事人需要,供應商可以將通過驗真的電子合同發送至司法鑒定機構和公證機構處理,再出具鑒定意見書和公證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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