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協會對外公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經前期準備,現將私募基金電子合同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正式上線運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電子合同服務機構登記
提交辦理業務的機構,應按照《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要求,參考材料清單(附件1)要求,登陸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以下簡稱AMBERS系統)進行材料填報。其中,對于非協會會員的機構,需注冊AMBERS系統賬號,賬號注冊成功后方可進行材料填報。對于協會會員機構,可直接登錄AMBERS系統會員賬號進行材料填報。
二、關于法律意見書
提交辦理業務的機構應當根據《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服務機構法律意見書指引》(附件2)的要求,在登記系統中上傳法律意見書。
若有涉及填寫內容或IT技術方面的問題,可通過以下咨詢郵箱進行咨詢:fo@amac.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
1.電子合同服務機構登記材料清單
2.電子合同服務機構法律意見書指引
電子合同服務機構登記材料清單
電子合同服務機構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提交辦理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電子合同服務機構)登記,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聘請在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服務機構登記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
一、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二、《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并簽署日期。用于電子合同服務機構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電子合同服務機構提交登記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后,電子合同服務機構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記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三、《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做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
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下述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并就對電子合同服務機構提交材料進行登記是否符合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下列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一)機構向協會提交的登記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二)機構的經營狀況是否良好,實繳資本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相應的業務登記要求;
(三)機構是否有健全的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之間是否分工明確、相互制衡;
(四)機構是否按照規定具有開展電子合同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五)機構總經理、運營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勝任相關工作需要的專業能力;
(六)機構是否具有完善的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業務是否建立防火墻制度與業務隔離機制;
(七)機構是否具有一定的私募基金行業服務經驗;
(八)機構是否具備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能夠有效防止數據外泄和外部非法入侵;是否取得公安部頒發的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備案證明以及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認證名錄機構頒發的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九)機構電子合同業務系統是否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行業信息技術測試中心的測試,并按照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數據接口規范(以下簡稱接口規范)的要求,是否與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進行聯測;
(十)機構電子合同業務系統的故障應對能力是否達到第三級(含)以上;是否具備災難及重大災難應對能力,相關技術指標是否分別達到災難應對能力第五級、重大災難應對能力第六級;
(十一)機構是否經營運作規范,是否不從事與私募基金相沖突的業務,是否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是否最近1年沒有因相近或相關業務被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是否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處于整改期間,或者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是否不存在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重大訴訟、仲裁等事項;
(十二)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是否最近1年內不存在證券期貨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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