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滿足“真實身份信息、真實性意愿、簽名未改、原文未改”四要素的電子合同視為可靠的電子合同,可靠的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少企業/個人對電子合同的實際使用可能會出現的一些情況存在疑慮,本文將對大家較為關心的一些問題進行解答。
問題一:已簽署完成的電子合同打印出來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是否可以將其直接采納作為證據?
答:
只要確保打印出來的電子合同與電子合同原文件內容一致、未被篡改,就具有法律效力。
而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原件使用,必須與原件核對,方可認定糾紛事實。所以當事人在發生糾紛后,建議直接向法院提供電子合同原文件作為合同證據。
問題二:電子合同上名字簽錯了,該合同是否還有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的本質是一串數據,而我們肉眼所見的電子簽名只是這串數據的外觀展示圖形。
簽名外觀與電子簽名的法律有效性并沒有關系,決定電子簽名有效性的依據是簽名外觀背后的數字證書,這個數字證書含有實際簽署人實名認證的真實身份信息。
在合同簽署時,意愿認證是必不可少的一環,常見的形式有專用驗證碼、人臉識別驗證等,就是為了防止發生簽署人否認簽署行為的情況,也能夠避免冒名代簽。
所以,不管電子合同內簽的是什么名字,即使不是本人的,都可以通過查驗數字證書等證明實際簽署人。
為避免簽名簽錯位置,合同發起方可以在合同發起前設置好“印章/簽名”的指定位置,后續可以直接簽署。
問題三:合同內容存在問題能撤回/作廢嗎?
分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該合同還沒完成簽署,處于合同發起階段,對于合同發起人來說該合同可以撤回修改或直接作廢。
2、如果該合同已完成簽署歸檔,合同無法撤回修改內容/作廢刪除。如果要修改合同的內容/撤銷/作廢,當事人在協商一致后,可以采用增加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來對之前的合同內容進行增加、刪減或終止,而不應該在電子合同上面直接修改。
問題四:看到有說各地政府為企業或個人提供電子印章公共服務,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第三方平臺了?
目前了解來看政府為企業和個人提供的主要是公共服務,即政務類的業務,不涉及到企業的商務行為,而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往往會和CA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和數據校驗服務商合作,嚴格根據《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設計產品和流程,根據企業的不同需求,提供針對性的電子合同解決方案,比如可以將電子簽名能力直接嵌入企業原有的業務系統,在不改變用戶使用習慣的基礎上完成紙質合同向電子合同的轉變。
問題五:因履行電子合同產生的糾紛都歸互聯網法院管轄嗎?
目前全國共有三家專門互聯網法院(杭州、北京、廣州),并在上海、成都、西安等多個地區基層法院開設了互聯網法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目前互聯網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為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三)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五)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六)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八)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
(十)因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
簡言之,如果交易涉及杭州、北京、廣州三地,各企業及個人通過互聯網簽訂并履行的合同,由當地的互聯網法院管轄訴訟;如果合同通過互聯網簽訂,但是履行行為部分或者全部在線下完成的,則仍然按照一般的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問題六:雙方在不同的電子簽章平臺系統簽署同一合同文本,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建議通過這種方式簽署合同,因為電子簽名涉及到數字證書、時間戳以及對文件的哈希校驗,分別簽署的話會導致證據流程中斷,需要雙方出具證據報告進行補全,較為麻煩,所以建議在同一個平臺內完成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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