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社部組織編寫了《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要通過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訂立,確保勞動者可以使用常用設備隨時查看、下載、打印電子勞動合同的完整內容,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伴隨勞動關系領域電子化步伐的加快,企業或通過郵件來告知錄用或解除關系,或通過微信轉賬發工資,或通過聊天軟件發電子工資條,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了便利,但勞資雙方沒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數字化管理又不夠規范,極有可能導致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發生。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但由于原先一些電子勞動合同不夠規范,調取、儲存和應用等容易引起爭議。
司法實踐中,一些勞動者常因認定勞動關系存續的數據及痕跡難以保存,或用人單位刻意不留下工牌、工資條、入職通知書、勞動合同等實物證據,并在勞動者取證時篡改電子證據或制造電子數據丟失的假象,導致在勞動關系認定、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確定上存在諸多困擾。因此,在數字時代到來的大背景下,應積極推廣電子勞動合同的使用,同時應完善制度防止電子勞動合同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
“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等同化”后,為勞動合同的電子化打開了通道,但需要滿足電子合同的法定要求。電子勞動合同,需要符合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人社部日前發布的《指引》明確了電子勞動合同的訂立、調取、儲存和應用規范,確保電子勞動合同真實、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參照《指引》協商一致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未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指引》還提出,未經信息主體同意或法律法規授權,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合同查閱、調取等服務。
勞動者與用工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已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主要的依據。電子合同的上線使得用工市場越來越規范,越來越能夠保障職工和用工方的合法權益,從而讓職工維權有依據、政府執法有依據,大大保證了用工市場的規范發展。電子勞動合同形式之變體現社會進步。電子勞動合同本身就是具有一種便捷高效、資源節約的屬性,同時,也可以解決一些行業由于用工周期短、務工人員流動性大而導致的不能及時規范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有力地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也為招用工雙方提供了法律依據。
推進電子勞動合同還有利于促進數字經濟新業態、新模式,推動人力資源服務行業轉型升級。有關職能部門要推進電子勞動合同在勞動爭議仲裁、社會保險稽核、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內共享與應用。各地要將實行電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納入勞動合同統計報表調查范圍,形成“線上簽約、鏈上管理、大數據應用”的勞動合同電子化應用管理新模式,推進電子勞動合同在政務服務事項中全面應用,并逐步提升場景運用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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