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全省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首次向社會公布《浙江法院金融審判工作報告》,并發布浙江法院金融審判十大典型案例。本文分享的是典型案例十。
案例十:某商業銀行訴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電子合同;證據認定;證據效力
【受理法院】江山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某商業銀行與黃某某簽訂《最高額借款合同(電)》。依據該合同,銀行向黃某某提供人民幣伍萬元整的授信額度,借款用途為購貨,本合同項下的最高月利率預計不超過15‰,結息方式為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20日,到期利隨本清,黃某某同意本合同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認同本電子合同及簽訂的效力,并接受本合同的約束。后黃某某使用了50000元的授信額度。貸款到期后,黃某某未清償借款,遂成訟。
【審理情況】
本案中銀行作為原告提交了雙方線上簽訂的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借款憑證等電子文本的打印件、銀行交易流水以及由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數字證書簽名驗證報告,并現場演示了涉案借款的線上操作步驟。
江山法院審查后認為,銀行提交的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能夠證明原被告簽訂線上的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借款憑證,且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判決黃某某承擔還本付息義務。
【典型意義】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小微快貸業務迅速發展,各銀行紛紛涉足,創新業務類型不斷涌現。為民營企業、小微企業帶來快捷金融服務的同時,全程網絡簽約的締約方式的轉變亦伴生諸多風險。
在網絡金融貸款中,從借款申請、身份審核、合同訂立、貸款發放與回收等環節均在網絡平臺操作,形成的一切資料、數據都以數字化形式存儲。這類無紙化新型貸款模式對銀行固定證據及法院審查證據均提出了新的要求。涉互聯網金融糾紛的主要證據是電子合同,對于金融機構來說,如何實現電子合同和在線簽章的證據固定,是完成其舉證責任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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