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于傳統書面合同,電子合同在諸如訂立合同締約主體、要約的發出、承諾的到達、雙方簽字或蓋章、合同存儲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金融機構僅提供電子合同等電子數據,但無證據能夠證明其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顯示符合法律規定,亦無其他補強證據相佐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這里分享一個涉金融借款電子合同糾紛的法院裁判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2日,原告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與被告余某某簽訂了《個人最高額貸款合同(電子渠道版)》。
該借款合同1.2條約定,原告同意在約定的義務發生期間和最高額貸款限額內,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和借款人的信用狀況、擔保狀況及貸款人的資金狀況等,決定向借款人一次或多次發放貸款;在合同約定的貸款發放期間和最高貸款限額內,具體發放的每筆貸款幣種、金額、期限、利率、利率調整方式和還款方式等如與借款借據及其附件(包括電子銀行、網上銀行借據及其附件)記載不一致時,以借款借據及其附件記載為準,借款人對此無異議;同時,合同約定貸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約償還貸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貸款人將按實際逾期天數對逾期貸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五十罰息。應付未付利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借款人計收復利。
合同附屬條款約定,合同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最高貸款限額為人民幣16萬元,逾期罰息加收比例為百分之五十。第六條約定,雙方發生爭議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由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人確認接收本電子合同,與在紙質合同上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無需另行簽署紙質合同或文書。
合同生效后,截至2018年11月21日,原告共向余某某上述銀行賬戶放款160,000元。余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歸還1,730元,2018年12月21日歸還2,100.18元,2019年1月21日歸還2,067元,2月23日歸還1,935.83元,3月21日歸還1,467.67元,4月21日歸還1.81元,之后再未還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余某某歸還本金,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雖提供了《個人最高額借款合同(電子渠道版)》等電子數據,但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其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顯示符合法律規定,故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不能認定,原告亦未補強證據佐證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但原告作為貸款人已履行放款義務,余某某亦已接受放款,雙方之間的金融借款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
余某某先后歸還的利息金額,視為余某某默示認可以年利率15%為利息的計算標準。對于原告主張余某某償還借款本金、相應利息的訴請,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其利率標準無合同依據,法院認為應以雙方的利息標準即年利率15%計算,截至2019年5月21日余某某應還利息4131.53元(已扣除余某某歸還的1,730元、2,100.18元、2,067元、1,935.83元、1,467.67元、1.81元)。
關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無合同依據,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
區別于傳統書面合同,電子合同在諸如訂立合同締約主體、要約的發出、承諾的到達、雙方簽字或蓋章、合同存儲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雙方在虛擬的網絡環境下達成交易,無法從外觀準確判斷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真實意思表示、履約能力等情況,金融機構僅提供電子合同等電子數據,但無證據能夠證明其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顯示符合法律規定,亦無其他補強證據相佐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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