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實驗室的質量管理者不清楚實驗室是否可以使用自己設計的電子簽名和簽章,下面給大家總結一下相關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1、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一、定義
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有效的數據電文
1.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符合下列2個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2)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2)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3)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2.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四個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關因素。
3.數據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發件人發送:
(1)經發件人授權發送的;
(2)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
(3)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后結果相符的。
當事人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數據電文進入發件人控制之外的某個信息系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發送時間。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時間、接收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者接收地點。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有效的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4個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時,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制作數據。
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準確無誤,并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名稱;
(2)證書持有人名稱;
(3)證書序列號;
(4)證書有效期;
(5)證書持有人的電子簽名驗證數據;
(6)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電子簽名;
(7)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四、電子簽名(章)注意事項
(1)電子簽章應嵌入報告/證書生成環境,集成為應用組件,使用簡便,界面友善。操作生成的數字簽名和意見以對象方式嵌人文檔,直觀明了。同時還應支持多人多次簽名,完全由簽名者控制。
(2)數字簽名使用的數字證書可以存儲在智能卡和USB電子令牌之類的硬件設備中,這些存儲介質自身有安全性高、攜帶方便等特點。
(3)除了在技術上保證其安全性外,由于電子簽章使用的便捷,更多的情況往往是工作人員對電子簽章的借用、冒用。所以實驗室必須制定出嚴格的管理措施,避免冒用、借用電子簽章的情況發生。
五、法律責任
(1)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未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未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過錯,給電子簽名依賴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2)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因依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從事民事活動遭受損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請添加公眾號:檢驗檢測質量人
(3)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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