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此《重慶市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重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本文僅供參考,合同文本具體內容請以重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網公布的為準。
重慶市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
供水人: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基本情況
(一)用水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水性質__________________
(三)用水磁卡號__________________
(四)用水計量口徑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除計劃停水檢修或突發爆管等停水搶修外,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
(三)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壓符合國家現行《城鎮供水服務標準》及地方相關規定。
第三條 用水計量、水價及水費結算方式
(一)用水計量
1.計量器具(水表)是作為供、用水雙方水費貿易結算的依據。
結算用計量器具應按照國家標準強制檢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兩類性質不同的用水,為混合用水,不得使用同一貿易結算計量器具計量。未分別裝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
(二)供水價格: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重慶市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三)水費結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規定周期抄驗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在抄表當月繳清水費。
2.水費結算采?。含F金/支票/轉帳/其他方式。
第四條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以用水人使用的計量器具為界,計量器具及計量器具前供水管網和附屬設施屬供水人的產權,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計量器具后的設施屬用水人的產權,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
第五條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供水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水壓向用水人安全供水。若因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水壓向用水人安全供水造成用水人相應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因供水設施檢修、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實施計劃停水時,供水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搶修,同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并盡快恢復供水。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供水人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對自應繳費之日起30天內仍未結清水費的用水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收取違約金(應繳費日為抄表日的次日),違約金計算至付清欠費之日止,但金額不超過水費本金。自應繳費之日起60天后,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結清水費的,供水人有權依法中斷供水。用水人結清所有欠費并辦理復表手續后,供水人在24小時內為用水人恢復供水。
(四)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表井占壓、損壞等情形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周期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非用水人原因而不能抄驗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周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供水人抄驗水表后,按照多退少補原則據實結算。
(五)如供水人需要變更抄表周期和收費時間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水人。對水表因自然損壞造成的表停、表壞,供水人應當無償更換。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或同期月用水量,或者是用水人換表后的實際日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由于供水人原因抄錯表而多收的水費,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用水人,未按時退還的,處以未退還金額的每日1‰的違約金,但不得超過多收取水費的本金。(經雙方協商作為預付費處理情形的除外)
如出現表戶關系對應錯誤情形,用水人與供水人應共同查實確認,厘清實際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費多繳,供水人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退還,如用水人水費少繳,用水人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人補繳。供水人未按時退還或用水人未按時補繳,應按應付金額的每日1‰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但不得超過水費本金。
(六)供水人有權對計量水表進行檢測和按國家規定對計量水表進行更換。如用水人認為水表存在計量問題,由雙方共同向重慶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送檢。若校驗后是水表計量不符合規范要求,用水方被多計量的水費,供水方將根據計量誤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計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多退少補,并由供水人承擔水表檢定費。若水表計量在正常值范圍內,則由用水人承擔水表檢定費。
(七)用水人連續六個月未使用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且沒有辦理停止用水手續的,為保障公共供水水質安全,供水人可暫停供水;因供水人搬遷且未辦理停止用水手續,供水人有權拆除供水設施停止供水。
(八)供水人設立24小時專門客服電話“966886”,為用水人提供咨詢、投訴、報修等服務。
(九)供水人因保障供水安全需要,有權入戶對用水人用水情況進行安全督查。供水人工作人員上門時應主動出示證件,用水人應予以配合。
(十)用水人在用水過程中出現盜用水、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等違章行為,供水人將停止供水,因停止供水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擔;因上述行為對供水人造成損失的,應足額向供水人賠償;涉嫌違法行為的,依法送交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六條 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水質、水壓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表進行周期檢定和更換。
(三)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表復核和校驗。由雙方共同向重慶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送檢。若校驗后是水表自身不符合規范要求,水表檢定費由供水人承擔,并根據計量誤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計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多退少補。若水表計量在正常值范圍內,則由用水人承擔水表檢定費。
(四)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用水人自應繳費之日起30內天仍未結清水費的,(應繳費日為抄表日的次日)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支付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付清欠費之日止,金額不超過水費本金。從應繳費日起60天后,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結清水費的,供水人有權中斷供水。用水人完清所有欠費并辦理復表手續后,供水人在24小時內為用水人恢復供水。
如出現表戶關系對應錯誤情形,用水人與供水人應共同查實確認,厘清實際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費多繳,供水人應當于十五個工作日內退還,如用水人水費少繳,用水人應當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人補繳。
(五)有義務保證計費水表、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及協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未經供水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水表及附屬設施位置,擅自更改的,供水人有權停止供水直至供水人將水表及附屬設施恢復原狀,因此產生的費用以及對供水人造成的損失,由用水人承擔,因此產生水質安全事故的,用水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六)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水表用水。擅自使用的,應承擔使用水費,并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水質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等法律責任)。
(七)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及向合同約定用水范圍外供水。
(八)用水人應自行承擔計量水表表后的供水管道及設施的維修和保養責任。
用水人計量器具后到戶內用水點的維修,原則依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執行。用水人若需要供水人提供幫助維修的,可按照價格管理部門公布的維修指導價格提供社會有償服務。
(九)有義務向供水人提供準確的聯系方式。用水人如有變更,應及時通過供水人的對外公開渠道變更聯系方式。因用水人提供的資料不詳、不實或變更后未通知供水人,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擔。
(十)若用水人發生變更或終止用水等情況,用水人應及時辦理過戶或銷戶手續;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擔。
第七條 合同有效期限
(一)合同期限為壹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本合同屆滿前三十天,若合同雙方均未對本合同的有效期延續提出書面異議,則本合同期限自動順延壹年,之后的合同有效期限以此類推延續。
(二)若因用水人原因導致水表和供水設施被拆除,本合同自動解除。屆時供水人應據實結算相關費用并及時向用水人發出繳費通知,用水人應當及時結清相關費用。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
(一)如需變更用水人或終止合同時,用水人須及時到供水人處辦理合同變更(終止)手續;用水人未向供水人辦理相關手續的,不論用水人是否為實際用水人,用水人仍為合同相對方,仍應承擔合同義務。
(二)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供、用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蓋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服務電話:966886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用水人(簽字):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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