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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025-07-30

    注意:此《云南省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由云南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本文僅供參考,合同文本具體內容請以云南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網公布的為準。


云南省出境旅游合同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云南省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組團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與旅游者簽訂包價旅游合同時使用。

    2、組團社應是在工商和市場監管機關注冊登記,并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或者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旅行社分支機構(分社和服務網點)。經備案的旅行社分支機構只能以旅行社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營業場所簽訂合同,應注意核實旅行社業務代表的身份、授權委托書,以及營業執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或旅行社蓋章的副本復印件。

    4、組團社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應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專用章。

    5、經組團社委托、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代理旅行社(簡稱代理社)與旅游者簽訂出境旅游組團合同的,可以使用組團社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組團社的合同加蓋代理社印章,或者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

    6、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愿選擇本合同條款所提供的選擇項,或是自愿在空格處填寫完整內容。

    7、經雙方協商一致,組團社和旅游者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第二條  雙方權利義務

    旅游者為甲方,組團社為乙方。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下:

    1、甲方的權利

    (1)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及《旅游行程及服務標準》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乙方指定購物場所、安排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乙方的領隊、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乙方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乙方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乙方協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甲方的其他各項權利。

    2、甲方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游報名表》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自辦簽證/簽注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4)遵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不擅自脫團;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5)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范。

    (6)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8)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9)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10)遵守合同約定,配合領隊、導游完成旅游行程。

    3、乙方的權利

    (1)根據甲方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甲方報名參團。

    (2)核實甲方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方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甲方配合。

    (5)拒絕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甲方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引導甲方健康、文明旅游,勸阻甲方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4、乙方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及服務標準》為甲方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法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甲方,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4)根據甲方的要求可安排自由活動、自由購物時間,但不得指定購物場所或帶甲方進入指定的購物場所。

    (5)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合同細化的行程表發給甲方,說明所到國家(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境外小費的支付標準、外匯兌換等事項。

    (6)按照《旅行社條例》的規定,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委派的領隊應符合2016年《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

    (7)妥善保管甲方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8)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向甲方提供發票。

    (11)依法對甲方個人信息保密。

    (12)在使用外語的國家(地區),應當能夠為甲方提供普通話解說服務。對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三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應自備在團隊返程日有效期半年以上的護照或通行證報名,自辦的簽證/簽注應確保在出游期間有效;甲方應提供準確的個人信息(含身體健康信息)。

    2、本次旅游活動如人數未達到約定人數,乙方可提前30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用)。

    3、如甲方報名后要求退團,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一條處理。

    第四條  旅游業務委托

    1、乙方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境外接待社的,受委托境外接待社必須在國家旅游局推薦的接待社范圍內,且須與受委托旅行社簽訂委托合同,約定接待游客的各項服務安排及標準;受委托旅行社違約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給甲方權益造成損害的,乙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乙方賠償后,可以向受委托旅行社追償;受委托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甲方合法權益損害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團或并團。

    第五條  質量標準

    1、乙方組織旅游活動,應向具有相應資質的合法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2、乙方為甲方委派的領隊人員必須具備規定的領隊條件。

    第六條  旅游費用

    1、旅游費用包括:

    (1)乙方代訂飛機票(含境外機場稅)或火車票等城市間交通費用;

    (2)旅游觀光汽車費用;

    (3)住宿費;

    (4)餐費;

    (5)景區第一道門票費;

    (6)旅游項目費用;

    (7)旅行社服務費;

    (8)領隊服務費。

    2、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用;

    (2)合同約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

    第七條  付款方式

    1、簽訂合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全額旅游費用。

    2、支付旅游費用時,乙方應向甲方出具發票。

    第八條  旅游安全保障

    1、乙方必須購買云南旅游組合保險,并保證所提供的接待服務達到相關旅游安全標準要求。

    2、乙方應當提示甲方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相關保險;甲方在旅游期間因自身身體狀況或者其他意外因素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按照已購買保險的相關條款處理。

    第九條  合同變更

    1、旅游行程開始前,甲方可將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乙方非因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擔。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合同約定的內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或由甲方與乙方委派的領隊或經理、計調人員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3、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事件、政府行為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乙方向甲方退還旅游費用;乙方能夠證明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的,乙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4、在行程中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甲方50%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乙方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承擔舉證責任。

    5、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需更換領隊的,需及時告知甲方。

    第十條  合同解除

    1、甲方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含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未辦理簽證/簽注的,乙方應當向甲方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已辦理簽證/簽注的,應當扣除簽證/簽注費用。

    2、甲方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以及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扣除必要的費用以及簽證/簽注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1)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按下列標準扣除:行程開始前29日(含29日,下同)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0%。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旅游費用70%+(旅游費用-旅游費用70%)÷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3)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甲方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4)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甲方辦結退款手續。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因乙方原因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甲方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出發前30日(含29日,下同)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2)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3)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4)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5)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5、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向甲方作出說明,甲方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甲方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

    (3)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乙方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分擔。

    (4)造成甲方滯留的,乙方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甲方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甲乙雙方分擔。

    6、旅游行程中由于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費用由甲方承擔。由于乙方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因不聽從乙方及其領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甲方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在旅游期間甲方擅自脫團的,乙方與其合同關系自動終止,未發生的費用不退。

    (3)由于甲方的過錯,使乙方、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甲方應當賠償損失。

    (4)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甲方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6)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7)甲方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由其自行承擔。

    (8)因甲方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甲方。

    2、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甲方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3)在甲方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乙方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甲方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4)乙方根據甲方的具體要求安排旅游行程,與甲方訂立旅游合同的,甲方請求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

    (5)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將甲方轉團、拼團、轉委托的,或是乙方將不同游覽行程、不同服務標準、不同價格的旅游者合并同一團隊的,應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

    (6)在同一旅游行程中,乙方提供相同服務,因甲方的年齡、職業等差異增收費用的,乙方應返還增收的費用。

    (7)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乘坐預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并支付直接經濟損失20%的違約金。

    (8)乙方安排的旅游項目低于合同約定標準的,乙方應退還甲方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

    (9)因乙方選擇的接待旅行社、旅游景區、酒店、餐館、旅游汽車、娛樂活動經營單位等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安排的旅游項目與合同不符,乙方應退還甲方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

    (10)乙方委派的領隊未按照國家、旅游行業或地方標準提供服務,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的違約金;委派的領隊達不到約定等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非因不可抗力及特殊原因更換領隊不通知甲方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若更換領隊后降低星級標準的,按前款處理。

    (11)乙方及其委派的領隊、導游違反合同約定,乙方應按下述標準承擔責任:

    ①擅自增加旅游消費項目,費用由乙方承擔。

    ②擅自縮短游覽時間、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的,乙方應退還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的費用,并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乙方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③擅自中止對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甲方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減輕或免除責任

    1、乙方能夠證明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違約問題非乙方責任或無法預知或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全部或部分是由于甲方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妥善處理措施。

    2、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甲方應配合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未配合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乙方不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解決爭議的方法

    1、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質檢執法機構投訴。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補充協議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未約定的事宜,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且付清旅游費用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專用條款


    甲方(旅游者)

    旅游者或旅游團代表:____________參團名單表如下: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緊急聯系人姓名及電話:____________


參團名單表


參團名單表


    乙方(組團社)

    組團社名稱:____________

    等級:____________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等法律法規規章,現就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境內旅游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通用條款效力

    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乙方已向甲方介紹《第一部分通用條款》的內容,雙方同意將其列為合同組成部分。

    第二條  成團人數

    本次旅游活動約定人數為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總額: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

    其中:

    (1)成年人______元/人,______人,合計:______元

    (2)未成年人:______元/人,______人,合計:______元

    2、付方式為____________。

    (1)現金支付;(2)轉帳。

    組團社戶名: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第四條  業務委托

    1、對甲方的委托,按第______項處理:

    (1)乙方需要將本合同旅游業務委托其他旅行社,甲方是否同意: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委托。

    委托接待旅行社名稱:____________

    等級:____________

    (2)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業務,由乙方獨立完成,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旅行社。

    第五條  合同解除

    1、乙方解除合同時,甲方同意乙方在保證所約定的旅游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按下列第______項處理:

    (1)另行簽訂合同改期出團;

    (4)由甲方自愿與乙方推薦的其他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

    2、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條款》第十條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旅游行程


旅游行程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

    其他旅游者簽字: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社)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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