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此《北京市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制定。本文僅供參考,合同文本具體內容請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公布的為準。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單位(包含單位或個人)和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時參照使用。
2.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指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含),無須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的施工。
3.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
3.1在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進行施工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
3.2含危險性較大的深基坑、有限空間作業、起重吊裝等施工內容,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
3.3需要變動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
本工程是否屬于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判定標準詳見《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17部門關于印發〈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建發〔2023〕285號)附件4及合同約定。
4.施工動火作業:是指電焊、氣焊、切割作業及使用噴燈、打磨、砂輪、電鉆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以下統稱動火作業)。
5.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定本示范文本的選擇性條款。“□”后為待選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劃線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未作約定的,請在劃線處打“×”,以示刪除或不適用。
特別提示
為共同維護首都環境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試行)(2023年修訂)》,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首要責任,施工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工程開工前必須簽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諾書》《安全責任清單》,并留存備查。
一、本工程屬于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特別注意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成立由主要負責人負責的施工安全監管組織,配備專門安全管理人員。
2.工程開工前,督促施工單位現場技術負責人結合工程特點及風險源,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告知危險事項及安全管理要點,交底資料由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并留檔備查。
3.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工程,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4.應主動通過“京通”及時填報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統移動端,辦理安全生產信息登記,并對提供的信息負責。
5.工程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應通過“京通”登錄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統移動端應用,辦理工程銷賬。
6.施工前在門口、樓外及施工現場等顯著位置放置施工公示牌,公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安全員、投訴舉報電話、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管理要求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7.加大巡查力度,及時消除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
8.對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方案進行審批。
(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組織編制施工組織方案,明確施工計劃、施工工藝技術、施工安全保證措施、施工人員保障、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批后存檔。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2.應配備與所承接工程專業、規模相符的注冊建造師,施工作業前組織班前安全生產喊話,就當班施工作業任務、完成標準,安全注意事項向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并檢查安全防護用品的穿戴使用。
3.施工過程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險情時,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施工人員停止作業、撤離危險區域。
4.施工單位應嚴格劃定作業區域,施工區與其他區必須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實施動火作業的要嚴格遵守《北京市嚴格施工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試行)》(京消〔2023〕131號)、《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43號令)相關規定。
二、本工程涉及危險作業的,施工單位應遵守以下安全要點注意事項
1.動火作業:電氣焊工持證上崗、動火證、專人看護、周邊可燃易燃物清理或覆蓋、配備滅火器、動火完成確認無殘留火種、5級及以上大風露天不動火、旁站錄像。
動火作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消防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事先辦理動火作業審批手續,審批后才能進行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時必須設專人看護,清理可燃物,動火作業結束后,確認無火災危險后方可離開。根據工程施工規模和危險程度,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點應與易燃、易爆、易揮發等施工現場危險物品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動火作業與涉及危險物品施工作業交叉。進行熔化焊接、熱切割、壓力焊、釬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施工現場發生火情必須立即報警,及時處置。
2.有限空間作業:監護員持證上崗、作業審批、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施工過程持續通風、可燃氣體場所不動火、旁站錄像。
3.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持證上崗、身體健康、全身式安全帶高掛低用、使用防墜器、不交叉作業、使用工具包、架體驗收合格后使用、先搭后拆、后搭先拆、臨邊硬防護、洞口防護、6級及以上強風和雨雪天氣不施工。
4.吊籃作業:培訓合格、2人同時作業、不得從窗口上下吊籃、安全鎖和行程開關齊全有效、安全帶使用索繩器掛獨立安全繩、空載試運行、整機驗收合格后使用、5級以上大風和雨雪天氣不施工、旁站錄像。
5.吊裝作業: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和司索信號工持證上崗、專人指揮、吊裝前檢查、吊裝區域警戒、吊裝作業“十不吊”、旁站錄像。
6.用電作業:電工持證上崗、設備合格、線路防護、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每日巡檢、潮濕環境使用安全電壓。
7.動土作業:摸清地下管線、制定管線保護措施、人工探溝、分層開挖、先撐后挖、臨邊防護、1米內不堆載、按比例放坡、旁站錄像。
三、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北京市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單位
□單位: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個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
項目負責人姓名: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注冊執業證書名稱及編號(如有):____________
施工單位:____________
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號(如有):____________
安全員姓名: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號(如有):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試行)(2023年修訂)》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自愿、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內容
1.承包范圍:____________
2.本工程是否屬于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是 □否
3.本工程是否涉及危險作業:□是 □否
(1)動火作業:□是 □否
(2)有限空間作業:□是 □否
(3)高處作業:□是 □否
(4)吊籃作業:□是 □否
(5)吊裝作業:□是 □否
(6)用電作業:□是 □否
(7)動土作業:□是 □否
4.本工程是否涉及消防設計內容:
需要進行消防設計:□是 □否
5.使用功能是否為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是 □否
第三條 合同價款
1.工程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元);具體明細詳見附件。
2.支付:雙方同意合同款支付采用下列第______種方式:
(1)合同簽字生效后,建設單位按表中約定向施工單位指定賬戶支付合同款:
(2)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
3.竣工結算要求:____________
第四條 工期
工期:______天。計劃開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建設單位發出的開工通知為準),計劃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上述工期已包括政府規定的不可進行夜間或節假日施工等對工期的影響)
第五條 質量要求
1.工程質量標準:本工程施工質量按______標準執行,并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其他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材料和工程設備
雙方供應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與本市相關標準、規定和設計文件要求,其中:
1.地坪涂料、內外墻涂料、防水涂料不得使用溶劑型產品;其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應當符合《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1983—2022)的規定,并應優先采購使用水性或無溶劑型產品。
2.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建設單位義務
1.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期限和方式向施工單位支付合同價款。
2.應在合同簽訂后______日內向施工單位移交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并最遲在移交施工場地的同時向施工單位提供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或圖紙。
3.根據工程風險等級成立施工安全管理組織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單位施工方案、使用材料、進場人員、場地管理措施等進行監督管理。
4.組織對本單位相關人員及施工人員開展進場前安全培訓,為培訓合格施工人員辦理出入證。
5.工程開工前,對按本市相關規定屬于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辦理安全生產信息登記。
6.及時支付安全防護相關費用,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安全防護措施。
7.挖掘工程開工前,在北京市地下管線安全防護信息平臺發布施工信息,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行對接配合,開展地下管線調查,查清施工區域地下管線情況。
8.在人員密集場所室內施工的,應安裝煙感報警器和視頻監控,與樓宇中控平臺對接,并實現自動報警和實時監控,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9.對建筑垃圾處理、施工揚塵治理負總責。應按關于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的相關管理要求,落實本單位施工揚塵治理責任,確保用于開展綠色施工的費用支出,督促施工單位嚴格落實施工揚塵治理各項措施。
第八條 施工單位義務
1.依法取得承包工程的相應資質或具備相應條件。
2.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對工程缺陷承擔維修責任。
3.委派具備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與施工人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開展工程建設活動,確保施工安全。
4.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費用按規定規范計取及使用。
5.在現場應配備不少于1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使用材料、進場人員、場地管理措施等進行監督。
6.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等編制施工組織方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使用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品。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施工現場采取合理方式封閉管理,設置護欄圍擋、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護措施,嚴格核查進出手續,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7.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及消防培訓教育,禁止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8.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作業交底,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充分了解施工作業中的安全風險、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應急措施。
9.涉及電焊施工、高處作業、臨時用電、吊裝作業、有限空間監護作業等特種作業的,應當安排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相關作業。
10.涉及挖掘作業的,施工單位應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落實保護措施,防止發生施工破壞地下管線事故。
11.施工現場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或其他易燃、易爆、易揮發(含汽、柴油)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北京市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加強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現場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發〔2023〕252號)等本市相關規定管理。
12.負責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工作,遵守關于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等方面規定,貫徹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施工揚塵治理方案,妥善處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的施工機械,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主體責任。
13.施工單位不得將本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支付工人工資。
第九條 工程變更
1.本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如需變更的,經雙方協商一致,應簽訂補充協議,同時調整相關合同價款和(或)工期。補充協議作為竣工結算和工期順延的依據。
2.建設單位對本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提出減項時,如該工程內容已實施,建設單位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3.建設單位對本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提出增項時,如需順延工期和(或)調整合同價款,應雙方協商確認后調整。
4.合同簽訂生效后,施工單位未經建設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內容、材料,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條 竣工驗收
1.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在驗收合格______天內向施工單位簽發工程接收書面材料。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通知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辦理驗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施工單位承擔。
2.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3.工程驗收后,施工單位應在______天內向建設單位遞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遞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應在______天內審核完畢,并向施工單位出具經建設單位簽認的竣工付款書面材料。
第十一條 保修期及保修責任
1.保修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2.保修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3.保修責任
(1)在保修期內,施工單位接到建設單位報修通知后7日內,與建設單位進行現場察勘、確認,確定維修方案和日期。
(2)保修期內因施工單位施工、用料不當等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須及時無條件進行維修并賠償損失。
(3)保修期內因建設單位使用、維護不當造成損壞或不能正常使用,施工單位收費維修。
4.質量保證金
(1)金額:____________(不得高于工程總價款結算金額的3%)
(2)缺陷責任期:____________
(3)缺陷責任期滿后,如未產生維修費用,建設單位應在缺陷責任期滿7日內全額支付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金;如產生維修費用建設單位應扣除相應費用將剩余質量保證金支付施工單位。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合同生效后,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內容的,應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簽訂合同后未開工的,如單方要求解除合同,解約方承擔對方的實際損失,或按合同簽約價款的______%支付違約金。
2.工期延誤
2.1由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工期應當順延,增加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1)建設單位原因導致施工單位不能按期開工。
(2)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移交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提供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或圖紙。
(3)建設單位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建設單位原因導致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2.2因施工單位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質量存在問題需要返工的,工期不順延。
因施工單位的責任造成工期延誤,應當按日向建設單位支付合同簽約價款______‰的違約金,但累計不得超過工程結算款的______%。施工單位延誤工期超過______日的,建設單位有權解除合同。
3.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工程進度款,應當向施工單位按日支付遲延部分工程款______‰的違約金,但累計不得超過合同簽約價款的______%。建設單位延遲支付超過______日的,施工單位有權解除合同。
4.建設單位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經施工單位催告后,建設單位仍不履行的,施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因建設單位未完成審批手續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5.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并由責任方按合同簽約價款的______%進行賠償,解除合同。
6.建設單位私自與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所引發的一切后果,由建設單位承擔,給施工單位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予賠償。
7.未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施工單位隨意增項,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8.應當由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設備,因建設單位原因未及時提供給施工單位,造成損失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因施工單位原因未及時提供所需材料供需時間表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應由施工單位承擔。
9.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或要求的,建設單位有權要求施工單位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施工單位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0.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和綠色施工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由此發生的費用。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______天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承擔方式: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依法向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合同生效及特別約定
1.本合同自____________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其中建設單位執______份,施工單位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本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內容簽訂書面協議進行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對本合同的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無正文)
建設單位:____________(蓋單位章/個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施工單位:____________(蓋單位章)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2026-01-29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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