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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026-02-12

  注意:此《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共同制定。本文僅供參考,合同文本具體內容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公布的為準。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經營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赴臺游旅行社”)與大陸旅游者(以下簡稱“旅游者”)之間簽訂赴臺灣地區包價旅游合同時參照使用。

  2.赴臺游旅行社使用本合同與旅游者簽約前,應當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合同內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旅游者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旅游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赴臺游旅行社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旅游者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旅游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3.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4.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赴臺游旅行社責任、加重旅游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旅游者主要權利。

  5.本示范文本由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監管總局共同制定,在大陸范圍內推行使用。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


  旅游者:__________等_____人(名單可附頁,需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赴臺游旅行社全稱:__________

  經營范圍:□境內旅游 □出境旅游 □邊境旅游 □入境旅游 □其他旅游業務

  赴臺游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

  赴臺游旅行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

  地接社:__________

  地接社地址:__________

  地接社聯系人:__________

  地接社聯系電話:__________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赴臺旅游服務,指赴臺游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到臺灣地區旅游,代辦旅游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赴臺游旅行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旅游費用包括:

  (1)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赴臺游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旅游景區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臺灣地區導游服務費;

  (8)赴臺游旅行社、臺灣地區地接社其他服務費用。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

  (2)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赴臺游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臺灣地區小費;

  (5)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赴臺游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合同義務,實際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游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4.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包括赴臺游旅行社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獨立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的活動期間以及旅游者經導游或者領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等。

  5.不合理的低價,指赴臺游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赴臺游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6.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以銷售商品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場所。

  7.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臺灣地區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8.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臺灣地區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9.轉團,指赴臺游旅行社將旅游者轉至其他赴臺游旅行社所組赴臺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赴臺旅游不得轉團)。

  10.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1.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區景點臨時不開放。

  12.必要的費用,指赴臺游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3.個人信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赴臺游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經雙方簽名或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赴臺游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赴臺游旅行社對未納入合同的廣告及宣傳內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四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赴臺游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轉團。

  3.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拒絕赴臺游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非應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導游、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赴臺游旅行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同時可以要求赴臺游旅行社在合理范圍內協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赴臺旅游報名表》、簽注資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齡、是否處于妊娠期、是否存在影響本次旅游活動的情況等),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獲得相應的授權。

  2.向赴臺游旅行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通行證,自辦簽注者應當確保所持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臺灣地區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攜帶需要申報的物品出入境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申報、納稅;不從事或者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及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不擅自脫團;不滯留不歸。

  6.遵守臺灣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文明行為規范。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9.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實施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10.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六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要求旅游者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開展旅游活動必要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且不合理的要求。

  6.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赴臺游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七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務標準。因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必須采取相應措施的情形除外。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訂立合同時,應當依法告知旅游者相關注意事項。在出團前,應當向旅游者如實告知下列事項: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旅游者應當注意的臺灣地區有關規定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臺灣地區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貨幣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臺灣地區的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赴臺游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游者。

  5.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領隊人員。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評估,不組織旅游者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域。保證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除為本合同履行的需要,赴臺游旅行社不得擅自以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傳輸、買賣、提供、公開等方式處理旅游者的個人信息。

  12.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

  第八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赴臺游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名或者蓋章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臺游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臺游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赴臺游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赴臺游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赴臺游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赴臺游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赴臺游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第九條  轉團

  依據《海峽兩岸關于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協議》附件二《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范》規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不得轉團。赴臺游旅行社可以與旅游者協商延期出行或者改變為赴臺旅游之外的旅游線路。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條  赴臺游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赴臺游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形式。赴臺游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赴臺游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用);赴臺游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行程開始前,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赴臺游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赴臺游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的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旅游者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變線路出團的,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收到赴臺游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赴臺游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赴臺游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行程開始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辦理簽注的,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已辦理簽注的,應當扣除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處理。雙方已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中或通過其他方式另行約定的,在旅游者解除合同時不受本條和第十三條中關于解除時間和必要的費用扣除比例的約束。

  3.旅游者未按照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后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赴臺游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經赴臺游旅行社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5%扣除;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20%扣除;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50%扣除;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60%扣除;

  行程開始當日,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70%扣除。

  雙方已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或通過其他方式另行約定的,在旅游者解除合同時不受本條中關于解除時間和必要的費用扣除比例的約束。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照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上述約定扣除費用并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赴臺游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赴臺游旅行社不能成團的通知,不同意延期出行和改變線路出團而解除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照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赴臺游旅行社應當按照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赴臺游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八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赴臺游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購同等級別的住宿、餐飲、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赴臺游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赴臺游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赴臺游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赴臺游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1)赴臺游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赴臺游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5.赴臺游旅行社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6.赴臺游旅行社非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旅游者個人信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7.赴臺游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1)未經旅游者簽名確認,擅自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餐飲、娛樂、康養保健、游覽等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赴臺游旅行社應當承擔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2)未經旅游者簽名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賠償金。

  (3)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賠償金。

  (4)旅游者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的,赴臺游旅行社應當負責挽回或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濟損失。

  (5)私自兜售商品的,赴臺游旅行社應當辦理退貨。

  以上賠償金不足以彌補旅游者損失的,按照旅游者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五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因不聽從赴臺游旅行社及其領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致使赴臺游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等受到損害的,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赴臺游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的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承擔,赴臺游旅行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赴臺游旅行社原因導致旅游者被拒簽而解除合同的,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1款處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赴臺游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3.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赴臺游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赴臺游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赴臺游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十七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結束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共_____天,住宿_____夜。

  第十八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單價:_____元/人;其中,臺灣地區導游服務費:_____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_____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現金

  □轉賬(銀行賬號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__________。

  收款單位應當與赴臺游旅行社名稱一致。

  第十九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赴臺游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赴臺游旅行社購買(應當符合保險管理相關規定):保險產品名稱__________(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_____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解決:

  1.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鉤無效)延期出團。

  2.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鉤無效)改變線路出團。

  3.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鉤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條  購物活動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赴臺游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不參加赴臺游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對旅游者做出合理安排。

  2.赴臺游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并在合同中列明。

  本行程□有 □無 購物活動,如有,具體約定見下表:

購物活動

購物活動


  本行程□有 □無 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如有,具體約定見下表:

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3.在旅游行程中的購物活動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應當在簽訂本合同時先行確認。本合同簽訂后,除旅游者提出要求且不影響旅游行程,赴臺游旅行社、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再安排購物活動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第二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1.雙方約定,關于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相關規定□是 □否 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執行(相關內容見下表):


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相關規定


  另行約定如下:(選“否”后填寫)


解除合同另行約定


  2.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消費者協會、相關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四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或旅游者代表)簽名(蓋章):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赴臺游旅行社蓋章:__________

  經辦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

  營業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


  赴臺游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_____省_____市政務服務便民熱線:_____-12345

  電子郵箱: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附件1:赴臺旅游報名表

  旅游路線及團號__________旅游者出團意向時間__________


赴臺旅游報名表


  附件2: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

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

  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照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臺灣地區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場所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服務(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赴臺游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附件3:《游客安全信息卡》參考式樣


游客安全信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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