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此《浙江省美容美發(fā)預付式消費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由浙江省商務廳、浙江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共同制定。本文僅供參考,合同文本具體內容請以浙江省商務廳、浙江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官網公布的為準。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供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簽訂美容美發(fā)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參照使用,雙方當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電子版在電子商務平臺上簽約。
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約之前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特別是具有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內容。
三、雙方當事人應結合具體情況選定本合同文本的選擇性條款(在方框內打“√”,以示雙方確認),空白行供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者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除,但不得隨意減輕或者免除依法應當由發(fā)卡人承擔的責任。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yōu)先。
五、除非另有特別說明,下列用語在本協(xié)議中均按照如下釋義進行解釋:
(1)美容:運用手法技術、器械設備并借助化妝、美容護膚等產品,為消費者提供人體表面無創(chuàng)傷性、非侵入性的皮膚清潔、皮膚保養(yǎng)、化妝修飾等服務的經營性行為。
(2)美發(fā):運用手法技藝、器械設備并借助洗發(fā)、護發(fā)、染發(fā)、燙發(fā)等產品,為消費者提供發(fā)型設計、修剪造型、發(fā)質養(yǎng)護等服務的經營性行為。
(3)集團發(fā)卡企業(yè):發(fā)行在本集團內使用的單用途卡的集團母公司。集團是指由同一企業(yè)法人絕對控股的企業(yè)法人聯(lián)合體。
(4)品牌發(fā)卡企業(yè):發(fā)行在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的單用途卡,且擁有該品牌的企業(yè)標志或注冊商標,或者經授權擁有該企業(yè)標志或注冊商標排他使用權的法人企業(yè)。
(5)規(guī)模發(fā)卡企業(yè):除集團發(fā)卡企業(yè)、品牌發(fā)卡企業(yè)之外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yè):①上一會計年度年營業(yè)收入500萬元以上;②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以商務部最新公告為準。
六、若經營者為規(guī)模發(fā)卡企業(yè)、集團發(fā)卡企業(yè)和品牌發(fā)卡企業(yè),應確定一個商業(yè)銀行賬戶作為預付卡預收資金專用存管賬戶,并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xié)議。
七、若經營者為企業(yè)法人,其所提供的單張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一千元;若經營者為其他經營者,其對同一費者提供的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兩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百元。但是,預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臺并且憑消費者指令支付的除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八、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扣付方式等詳見經營者、消費者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的協(xié)議。
九、本合同簽訂后,再次充值的,當次充值金額的使用期限起始日從充值之日起算,其他按本合同約定執(zhí)行。
十、乙方對因履行本合同面獲得的甲方個人信息應嚴格保密,并承擔數據安全的保障義務,不得收集與甲方身份確認無關的其他信息,不得為履行本合同之外的目的使用、披露、轉讓甲方信息。
浙江省美容美發(fā)預付式消費服務合同
甲方(消費者):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
乙方(經營者):__________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經營者/負責人: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浙江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就美容美發(fā)預付消費事宜,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xié)商一致,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卡項事宜
1.1 預付消費卡的基本情況
【風險提示】:大額預付卡存在兌付風險,辦卡需謹慎,購卡建議盡快使用完畢!
1.2 掛失、換卡、補卡事宜
1.2.1 記名卡遺失的,甲方及時向乙方申請掛失,乙方應及時予以補辦。更換新卡口不需口需支付工本費_____元。
1.2.2 不記名卡期限屆滿后,卡內金額、次數仍有剩余的,乙方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甲方口不需口需支付手續(xù)費_____元。
1.2.3 預付卡損壞無法繼續(xù)使用的,甲方可向乙方辦理換卡手續(xù)。更換新卡口不需口需支付工本費_____元。
第二條 雙方權利義務
2.1 甲方權利義務
2.1.1 甲方有權查詢消費記錄及卡項余額,并可要求乙方出具消費清單。
2.1.2 甲方卡內余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可以按原折扣現金補足。
2.1.3 甲方應按約定向乙方支付費用。
2.1.4 甲方應遵守公共秩序,文明、理性消費。
2.1.5 甲方應提供本人真實身份信息。
2.2 乙方權利義務
2.2.1 乙方應全面地向甲方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真實信息,不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以誘導、強迫等方式強制甲方接受商品和服務。
2.2.2 乙方應按約定提供商品和服務,不得降低商品和服務的標準,不得提高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或降低優(yōu)惠標準。乙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有質量問題,應承擔賠償責任。
2.2.3 乙方應如實記錄并向甲方提供消費憑證,保證甲方安全方便使用本卡。
2.2.4 乙方使用和銷售的各種洗發(fā)、護發(fā)、染發(fā)、燙發(fā)和潔膚、護膚、彩妝等用品以及相應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和安全衛(wèi)生的規(guī)定和標準,不得使用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2.2.5 乙方經營場所、資質應當符合國家衛(wèi)生、價格及特許經營等規(guī)定和標準,具有相應的設施設備,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乙方從業(yè)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衛(wèi)生健康條件和從業(yè)證明。
2.2.6 乙方應盡到資金財產人身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甲方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2.7 乙方應提供保管貴重物品的必要條件。
第三條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3.1 甲方因地址、身體狀況發(fā)生變化,需要轉讓本卡的,通知乙方,乙方應當允許轉卡,并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3.2 乙方暫停營業(yè)、歇業(yè)、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同意并辦理退款手續(xù);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應順延。
3.3 乙方終止經營活動,承受其權利義務的第三人應當繼續(xù)向甲方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得對甲方減損權利或者增設新的條件。否則,乙方與第三人共同就本合同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3.4 若乙方為集團發(fā)卡企業(yè)或品牌發(fā)卡企業(yè)的,單店終止經營活動,甲方有權選擇將本合同權利義務轉移至乙方所屬其他店。
第四條 合同的解除與退款
4.1 冷靜期解除權
甲方自付款之日起7日內有權申請退款(簡稱“冷靜期”)。乙方應在甲方要求退款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全額退回預付款本金;甲方獲得的贈品或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向乙方支付合理價款。
4.2 甲方解除權
4.2.1 因自身原因解除
除冷靜期外,甲方因地址、身體狀況發(fā)生變化等原因,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2.2 因乙方原因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乙方無法提供商品和服務,或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符合約定標準;
(2)乙方單方面提高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降低商品和服務的質量;
(3)乙方變更經營場所給甲方接受商品和服務造成明顯不便;
(4)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5)乙方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
(6)乙方變更特定人員等具有人身、專業(yè)等信賴關系的服務內容,致使甲方喪失信任基礎;
(7)乙方服務人員患有影響他人安全、健康的疾病;
(8)乙方終止經營活動;
(9)其他致使甲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
4.2.3 甲方行使解除權的退款方式
應返還預付款余額=實付金額一已兌付價款。已兌付價款按以下條款計算:
(1)甲方因自身原因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有權要求乙方扣除已兌付價款后,于5日內一次性返還預付款余額。已兌付價款按照商品或者服務打折前的價格計算,打折前的價格明顯不合理的除外。
(2)甲方因乙方原因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有權要求乙方扣除已兌付價款后,于5日內一次性返還預付款余額。已兌付價款的計算標準:
①乙方向甲方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務的,已兌付價款=約定的折扣價x服務次數。
②乙方向甲方贈送消費金額的,已兌付價款=服務項目的原價x優(yōu)惠比例x服務次數。其中,優(yōu)惠比例=預付款實付金額÷(贈送金額或者贈送服務的折算金額+預付款實付金額)x100%。
③乙方既向甲方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又向甲方贈送消費金額的,已兌付價款=約定的折扣價x優(yōu)惠比例x服務次數。其中,優(yōu)惠比例=預付款實付金額÷(贈送金額或者贈送服務的折算金額+預付款實付金額)x100%。
④甲方在有效期限內不限次享受服務的,已兌付價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實際解除之日÷有效期限總天數x預付款總額x100%。(若乙方停止提供服務之日早于合同實際解除之日,則按照停止提供服務之日計算)
注:按打折前價格計算的已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超出實付金額的,乙方不得請求甲方支付已超出實付金額的差額。
4.3 乙方解除權
4.3.1 甲方有下列行為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隱瞞患有嚴重影響自身或他人安全、健康的疾病;
(2)在美容美發(fā)場所內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3.2 乙方行使解除權的退款方式
乙方因甲方原因行使約定解除權的,乙方扣除已兌付價款后,于5日內一次性返還預付款余額。已兌付價款按照商品或者服務打折前的價格計算,打折前的價格明顯不合理的除外。
乙方因自身原因行使解除權的,退款金額的計算按照甲方因乙方原因行使解除權的情形執(zhí)行。
4.4 乙方贈送的商品,不得要求返還。
第五條 違約責任
5.1 因任意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預付款余額的30%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5.2 預付款利息:本合同解除后,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進行退卡退費,甲方有權請求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應返還預付款的利息,計付標準為日利率萬分之五。
第六條 懲罰性賠償責任
6.1 乙方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甲方提供,造成甲方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6.2 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甲方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6.3 乙方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提前30日發(fā)布公告,或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甲方告知。乙方既不按照約定告知甲方,又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且惡意逃避甲方申請退款的,乙方除履行退款義務以外,還應當承擔應退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因自然災害、公共衛(wèi)生事件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宜出現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先行協(xié)商解決或者委托第三方調解組織調解;協(xié)商或者調解不成的,雙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依法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一方不愿意仲裁,請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附則
8.1 本合同使用門店,店鋪名稱及地址為(可附頁):__________。
8.2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8.3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消費者(甲方)簽章:__________
聯(lián)系地址:__________
經營者(乙方)簽章:__________
聯(lián)系人: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2026-01-29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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