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此《廣東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監理合同示范文本(試行)》由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制定。本文僅供參考,合同文本具體內容請以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官網公布的為準。
使用說明
為了指導農田建設項目監理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了《廣東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監理合同示范文本(2025版)》(以下簡稱《示范文本》)。 為了便于合同當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 (一)合同協議書 《示范文本》合同協議書共計9條,主要包括項目概況、詞語限定、合同文件構成、總監理工程師、監理酬金、期限、雙方承諾、合同生效、合同份數等內容。 (二)通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項目監理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 通用合同條款具體包括定義與解釋、監理人義務、委托人義務、違約責任、支付、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爭議解決、其他、補充條款等共計9條。上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農田建設項目監理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專用合同條款 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農田建設項目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在使用專用合同條款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專用合同條款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合同條款編號一致; 2.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對專用合同條款的修改,滿足具體項目監理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條款; 3.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合同條款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無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則填寫“無”或劃“/”。 二、《示范文本》適用范圍 《示范文本》適用于廣東省內農田建設項目監理活動。帶★號的條文,是與法律、法規、規范、規章、制度有關聯的條款,原則上不得刪減,只能在不違反原條款實質的前提下增加細化內容。 合同當事人可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增加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為丙方、丁方等,并約定其具體的權利義務。
廣東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監理合同(試行)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 監理人(乙方):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 3.主要建設內容:__________。 4.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__________。 5.建設工期:__________。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合同文件構成 組成本合同的各項文件及其優先解釋順序,按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1.2款的約定執行。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注冊號:__________,注冊專業: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 ★五、監理酬金 1.監理酬金(大寫):__________元(¥_____元)。 監理酬金最終按財政評審后的監理范圍內的所有建筑安裝工程費結算價為施工監理服務收費的計費額進行結算。 六、期限 監理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合同期限屆滿時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完畢的,合同期限順延至履行合同義務完畢之日止。 七、雙方承諾 1.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服務。 2.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監理酬金。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九、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執_____份,乙方執_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公章) 監理人: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定義與解釋 1.1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服務的建設項目。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監理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3“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項目范圍內與委托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1.1.6“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1.1.7“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1.1.8“監理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9“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0“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1“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12“月”是指按公歷計算的完整自然月,即從某月第1日至該月最后一日的時間段。 1.1.13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特大旱澇災害、地震、海嘯、瘟疫、公共衛生事件、騷亂、戒嚴、暴動、戰爭等。 1.2解釋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合同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1.2.2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適用于招標工程)或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4)專用合同條款及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通用合同條款; (6)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含工程洽商記錄、會議紀要、變更、現場簽證、項目調整審批表、索賠和監理酬金調整報告等修正文件); (7)招標文件(包括補充、修改、澄清的文件、招標圖紙、答疑紀要、工作量清單及總說明等);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2.監理人義務 2.1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714號)和《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6號),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14)執行。 2.1.1監理范圍:指施工準備期、施工期、竣工結算期、質量保修期全過程監理服務,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1.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具體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5)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有關要求,監理人每月核查承包人農民工工資專戶流水記錄,留存簽收臺賬副本;發現承包人未落實實名制及工資支付管理的,應及時書面報告委托人及農業農村部門; (6)檢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7)檢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8)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9)檢查承包人的試驗室; (10)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1)查驗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2)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3)審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和肥料等應具備產品質量出廠合格證明或技術標準規定的進場試驗報告。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構配件、設備和肥料等進行抽檢,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4)審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15)在巡視、旁站和平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6)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7)審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8)驗收隱蔽工程、單項工程; (19)組織或參與舉牌驗收,對隱蔽工程、關鍵材料進場等環節留存影像資料; (20)審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21)審查承包人提交的初驗及竣工驗收申請; (22)參加工程初驗及竣工驗收,簽署初驗及竣工驗收意見; (23)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資料后14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簽字蓋章有效性進行核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并報委托人; (24)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2.2監理依據 2.2.1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1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監理機構配備的人員數量應能滿足項目需要,對于項目片區跨鎮域分布等情況應適當增加監理人員。 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并通知委托人。 2.3.4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嚴重過失行為的; (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2.4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2.4.1在監理服務范圍內,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授權范圍內,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范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應在發出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 2.4.4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應將此情況及時反映給委托人,并建議承包人予以調換。 2.5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托人提交監理服務的報告。 2.6文件資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項目完工后,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7履約擔保 雙方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履約保函、履約保證保險的具體內容。 應委托人的需求,要求監理人在合同簽訂期間向委托人提交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保險機構出具的履約保證保險。如果監理人日后未能在施工監理期內按合同約定完成其所監理的工作內容,則委托人可根據責任情況與監理人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確認違約金,可從履約保函、履約保證保險中扣除。 3.委托人義務 3.1告知 委托人應在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資料 委托人應無償向監理人提供項目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項目有關的資料。 3.3提供工作條件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7天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3.5委托人意見或要求 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工作范圍內,委托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答復 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3.7支付 委托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監理酬金。 ★4.違約責任 4.1監理人違約 4.1.1監理人違約的情形 (1)未按照合同約定配備相關人員或未經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調整監理人員構成; (2)未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編制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 (3)未對原材料和中間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未對構配件和設備等進行抽檢; (4)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未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旁站,未記錄旁站情況; (5)對施工現場存在的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未及時督促整改; (6)未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加強監理文件資料管理; (7)監理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8)逾期未提交符合相關規范、標準的監理文件資料; (9)未按照第2條(監理人的義務)履行監理職責的其他情形。 4.1.2監理人違約的責任 監理人應承擔因其違約行為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監理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4.2委托人違約 4.2.1委托人違約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于委托人違約: (1)因委托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監理酬金; (2)未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難以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委托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4)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 4.2.2委托人違約的責任 委托人應承擔因其違約給監理人增加的費用,并支付監理人合理的利潤。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委托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4.3除外責任 4.3.1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3.2因委托人擅自變更設計或施工方案導致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3.3因設計原因導致的質量問題,監理人已按規范履行審查、報告義務且書面建議未被采納的,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3.4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支付 5.1支付貨幣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采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2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并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專用合同條款中可以約定支付方式、支付條件、支付時間。 5.3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后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6.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進行變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監理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監理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監理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服務期限(天)。附加工作監理酬金累計額不得超過合同價10%,超出部分需由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項目法人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執行。 6.2.3正常工作監理酬金增加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正常工作監理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監理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6.2.4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監理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監理酬金。 6.2.5合同生效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 6.2.6合同簽訂后,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布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服務的范圍、時間、監理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并簽訂補充協議。 6.3暫停與解除 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托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服務的監理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同時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 6.3.3監理人在專用合同條款5.2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托人發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后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監理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 6.3.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 6.3.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 6.4終止 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全部監理酬金。 7.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其他 8.1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8.2保密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8.3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 8.4著作權 合同涉及的著作權的歸屬由雙方在專用合同條款另行約定。 9.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經協商一致,可對通用合同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并在專用合同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2.監理人義務 2.1監理的范圍和內容 2.1.1監理范圍包括: □(1)土地平整。 □(2)土壤改良。 □(3)灌溉與排水。 □(4)田間道路。 □(5)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 □(6)農田輸配電。 □(7)其他工程建設。 □(8)工程量核算和建設材料監管。 2.1.2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 2.2監理依據 2.2.1監理依據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國家現行法律、法規。 (2)《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14)、《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22)、《廣東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技術規程(試行)》(粵農農辦〔2022〕150號)、《土地整治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TD/T1041-2022)、《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T223-2025)、《水利水電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SL/T631-2025)及國家和廣東省、各地市有關現行的工程建設規范、規定、標準。 (3)委托人與設計方簽訂的設計合同; (4)委托人與施工方簽訂的施工合同; (5)國家、省、市現行定額及有關結算規定; (6)委托人提供的施工圖及有關標準、說明。 2.3履行職責 2.3.1對監理人的授權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 2.4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 (1)監理規劃:開工前_____日提交_____份(同步提交電子版); (2)監理月報:每月_____日前提交_____份(同步提交電子版); (3)會議紀要:會議后_____日內提交_____份(同步提交電子版);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2.5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按下列方式_____進行辦理: (1)委托人不需要監理人出具履約保函; (2)委托人需要監理人出具履約保函的,監理人應在簽訂本合同前向委托人提交履約保函,保函金額為中標合同金額的10%,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完成后30日止,保函有效期屆滿后予以辦理退回履約保函。 3.委托人義務 按通用合同條款第3條執行,另有約定如下: 3.6答復 委托人同意在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3.7支付 委托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監理酬金。 ★4.違約責任 4.1監理人違約的責任 4.1.1監理人其他違約責任 監理人必須加強對監理人員職業操守、廉政建設的培訓和教育,本項目監理人員需共同遵守監理人員職業道德守則,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不得轉包(讓)或分包任務。 (2)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供應商等單位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3)不得與項目法人或者被監理工程的承包人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4)嚴禁監理單位與承包人串通、監理走形式走過場等現象。 (5)禁止向委托人及承包人推銷材料、設備,或以傾向性、排他性變相推銷; (6)禁止與承包人串通,對不合格材料、產品、工程進行隱瞞及驗收; (7)禁止與承包人串通,對材料用量、工程量進行虛假簽認; (8)禁止與承包人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難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費用,獲取不正當收益。 (9)禁止接受承包人的請吃送禮或變相受禮; (10)禁止向承包人介紹分包或推銷材料、設備等; (11)禁止故意刁難承包人以謀取私利,損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凡違反以上任一規定者,一經查實,監理人應立即清退該監理人員,情節嚴重的,委托人有權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監理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委托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追究監理人及有關責任人相關責任,并要求賠償相應損失(專用合同條款4.1.2),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4.1.2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監理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直接經濟損失僅限于因監理人違約行為直接導致的、經第三方造價機構或審計部門確認的損失,累計賠償總額不超過監理酬金總額的20%。 4.1.3監理人對工程質量問題的違約責任:因監理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監理職責(如:未按規定進行巡視、旁站、驗收,或發現質量問題后未及時下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承包人整改,也未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未能及時發現工程質量問題,或發現后未督促承包人整改,致使工程質量問題最終發生并產生整改費用的,監理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委托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追究監理人及有關責任人相關責任,并要求賠償相應損失(專用合同條款4.1.2),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4.2委托人違約的責任 4.2.1委托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拖延支付天數。 ★5.支付 5.1合同費用支付方式、支付條件、支付時間:
5.2本合同結算監理酬金審定后,委托人發現監理酬金超付的,則監理人必須在14日內無條件退還委托人。 7.爭議解決 7.1調解 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_____(調解結構名稱)進行調解。 7.2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_____種方式: (1)提請項目所在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_____(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其他 8.1保密 8.1.1監理過程中獲取的耕地地力等涉農數據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8.1.2其他保密事項和期限:__________。 8.2著作權 監理人為履行本合同編制的文件,其著作權歸委托人所有;監理人可保留署名權,但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項目。 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服務資料的限制條件: ____________________。 9.補充條款 9.1因自然災害導致農時延誤,雙方可協商調整監理期限,不視為違約。 9.2其他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1:廉政合同 附件2: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協議 附件3:監理人派遣的人員表 附件4:監理儀器設備清單 附件1: 廉政合同 委托人:(全稱)__________ 監理人:(全稱)__________ 根據國家、廣東省工程建設和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為做好工程的廉政建設,保證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提高建設資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資效益,委托人與監理人就加強__________工程的廉政建設,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1.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2嚴格執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 1.3雙方的業務活動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和誠信的原則(法律認定的商業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規定除外),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不得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設立廉政告示牌,公布舉報電話,監督并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1.5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廉政建設規定的行為,應及時給予提醒和糾正。 1.6發現對方嚴重違反合同的行為,有向其上級部門舉報、建議給予處理并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權利。 1.7雙方應定期對工程項目人員進行廉政教育,乙方應按時出席甲方召集的廉政會議。 2.委托人義務 2.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要或接受監理人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報銷任何應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員個人支付的費用等。 2.2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監理人安排的宴請(工作餐除外)和娛樂活動;不得接受監理人提供的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2.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監理人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從事與委托人有關的工程材料設備供應、工程分包、勞務等經濟活動。 2.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監理人推薦分包單位或推銷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購買合同約定外的材料和設備。 2.6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要秉公辦事,不準營私舞弊,不準利用職權從事各種個人有償中介活動和安排個人施工隊伍。 3.監理人義務 3.1監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饋贈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 3.2監理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員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 3.3監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宴請(工作餐除外)及娛樂活動。 3.4監理人不得為委托人和個人購置或提供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3.5不得就工程承包、監理酬金等事項與委托人工作人員進行私下商談或達成默契。 4.違約責任 4.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1條和第2條規定,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廉政建設規定的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監理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4.2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1條和第3條規定,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廉政建設規定的處分;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情節嚴重的,給予監理人一至三年內不得進入工程建設市場的處罰。 4.3監理人存在不正當手段行賄的,委托人可追究合同造價1-5%的違約金,并追繳非法所得。 4.4監理人行賄行為被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委托人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賠償全部損失。 5.雙方約定 本合同由雙方或其上級部門負責監督執行,并由雙方或其上級部門相互約請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或加蓋公章之日起長期有效。 7.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為__________項目《建設項目監理服務合同》的附件,與《建設項目監理服務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___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 附件2: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協議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工程項目實際情況,按規定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2.按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確保農田建設專項資金中安全措施費用單獨列支,專款專用。 3.保證不將工程項目發包(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4.對乙方在監理過程中依照合同或依法采取的有效監控措施,如停工、停用等給予支持;對乙方以公司文件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在規定時限內做出書面決定。 5.授權工地常駐代表負責與乙方聯系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事宜,如需更換此人時應提前通知乙方。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遵守國家及廣東省農田建設有關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重點落實土壤保護、灌溉設施安全等專項監理要求,加強工程建設安全的監理,保證工程建設的安全。 2.建立、健全安全監理責任制度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理的組織、明確乙方安全員的職責。 3.建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專項監理制度或方案。 (1)制定防澇、防塌方等符合農田建設特點的專項監理方案。 (2)對土地平整、灌溉設施安裝等關鍵工序實施全過程旁站監理。 4.對承包人農田建設專業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雙重審查,不準無資質單位進入。 5.對承包人提供的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安全技術方案進行審核。 6.對施工人員、材料、主要設備的使用和運行狀況進行檢查并記錄。重點監管農田作業機械(如挖掘機、推土機)的安全操作規范。 7.對重要施工環節和安全事故易發工序實施旁站或巡檢。 8.按規定對安全措施費用的列支和使用實施有效監控。 9.及時制止承包人明顯違章指揮和操作的行為。 10.對危及工程和人員安全的施工及設備的使用,及時下達停工(停用)指令,堅決予以糾正。 11.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發出整改通知并向安監機構報告。涉及農田生態環境破壞的安全隱患,同步報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12.對因安全原因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責令停工整改的,積極主動抓好督促落實并及時反饋情況。 13.督促承包人按規定購買施工意外保險和搞好文明施工管理。 14.監督承包人落實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確保農機操作人員持證上崗。 15.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公布和演練。 16.建立高標準農田安全監理專項檔案,保存期不少于工程保修期滿后5年。 17.將安全生產納入分階段驗收的必備條件,實行一票否決制。 18.做好安全施工監理記錄,日記和監理月報等資料整理,并督促承包單位及時整理現場安全管理文件資料。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最新高標準農田建設政策執行) 甲方: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簽約代表:__________(簽字或簽章) 乙方: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簽約代表:__________(簽字或簽章) 附件3: 監理人派遣的人員
備注: 1.執業、職業單位指擬投入的監理人員目前是否在監理人處注冊執業或崗位登記。 2.附監理人員社會保險證明的掃描件。社會保險證明是指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對賬單或加蓋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公章的單位繳費明細,以及企業繳費憑證(社會保險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社會保險證明應至少體現以下內容:繳納保險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身份證號)、險種、繳費期限等。社會保險證明中繳費單位應與監理人單位一致,且需近期連續繳費。 附件4 監理儀器設備清單
備注:儀器設備需年檢合格。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2026-01-29
2026-01-23
掃一掃 關注放心簽公眾號
掃一掃 關注放心簽小程序
在線咨詢
電話咨詢
全國服務熱線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