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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礎知識第十三—十四章(9)

2013年08月14日    來源: 網絡   字體: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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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管的情況 1、國家公務員。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行人。3、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4、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5、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6、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聘任高級管理人員,該選舉、委派或聘任無效。在任職期間出現以上所列情形,公司應解除其職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禁止行為 董事、監事、高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董事、高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禁止行為,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監事、高管的責任 三者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訴訟:1、董事、高管違反上述規定,有限公司股東、股份公司連續180天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書面請求監事會(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違反上述規定,前述股東可書面請求董事會(執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

  ※2、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上述股東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天內未提起訴訟,或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上述股東有權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前述股東也可依照前兩種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五)關聯關系問題: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控股股東:指其出資額占有限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其持有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持有股份的比例雖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關聯關系: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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