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西安《電子印章管理辦法》梳理
1、北京市《關于電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見》
2、西安市《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
3、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
1、北京市《關于電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見》關于電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見
(市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四月)
為深入推進“一網通辦”建設,規范和加強本市電子印章管理,確保電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等,制定本意見。
一、明晰范圍
電子印章是指電子數據表現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其中,電子公章是指本市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名稱章、以法定名稱冠名的內設機構章和分支機構章、業務專用章(合同、財務、發票、審驗、報關等相關業務使用)的電子化形式;電子個人名章是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者、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單位或機構授權代表人等人員用于單位或者機構事務辦理的個人名章的電子化形式。電子印章的圖形化特征與實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
二、明確原則
(一)確保安全。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電子印章相關信息的安全。
(二)統一標準。加強頂層設計,做好政策銜接,強化標準規范,推進服務事項、辦事流程、數據交換等標準化建設。
(三)規范便民。公安機關對電子印章實行屬地管理,按照依法、公開、公正、便民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保障電子印章規范管理。
三、強化管理
(一)加強申請管理
單位或者機構可申請制作法定名稱的電子印章一枚,同一業務專用電子印章可制作多枚,并用阿拉伯數字予以區別。已有單位或機構申請制作電子印章,應當向印章制作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1.依法批準設立或者登記的證件、文書;
2.有上級或者主管部門的,應當出具上級或者主管部門的介紹信;無上級或者主管部門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委托授權書;
3.提供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及聯系方式;申請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介紹信、委托授權書;
4.需要制作包含外文或者少數民族文字電子印章的,應當提供經本單位或者機構確認的翻譯文本。
為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新設單位或機構在登記注冊時,由登記注冊部門將相關信息與公安機關共享,其在申請制作電子印章時,無須再向印章制作單位提交材料。新設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申請制作電子印章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加強制作管理
電子印章由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制作單位制作,其規格、式樣、存儲介質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印章制作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采集用章單位或者機構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經營者、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和聯系方式,經辦人的現場影像信息,電子印章制作信息;
2.電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的24小時以內,應當將規定的信息向公安機關備案;
3.電子印章應當存儲于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中,嚴格保管;
4.不得擅自更改、刪除電子印章制作信息;
5.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因經營活動而獲取的單位或者機構及個人相關信息;
6.電子印章檔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7.經營場所的視頻監控資料至少保存90日,不得擅自刪改、復制、泄露;
8.對超過三個月未領取的電子印章,應當登記造冊、注銷,并向公安機關備案;
9.發放電子印章時應當向單位或者機構出具《電子印章制作證書》。
因單位或者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變更、電子印章損壞等需要更換電子印章的,應當申請注銷原印章并重新制作;電子印章暫停、恢復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單位或者機構出具委托授權書,攜帶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印章制作單位辦理。印章制作單位辦理電子印章注銷時,應當向用章單位(機構)出具《電子印章注銷證書》,并向公安機關備案。
(三)積極推廣使用
為全面提升政務服務規范化、便利化水平,本市各類政務辦公、公共管理和社會公共服務活動可使用電子印章,對公文、證照、協議、憑據、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進行簽章;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領域中使用電子印章。本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平臺免費向各級黨政部門提供簽章、驗簽等應用服務接口;免費向電子印章制作單位提供電子印章簽發、簽章、驗簽等應用服務接口;免費向社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簽章、驗簽基本服務功能。
(四)妥善進行保管
為保證電子印章管理應用安全,電子公章、電子個人名章要按照實物印章管理要求進行管理。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要建立內部管理制度,明確電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流程。持有人或保管人要對電子印章的保護口令嚴格保密,并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護口令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交申請。
四、統籌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公安局牽頭成立全市電子印章管理協調工作小組,負責全市電子印章管理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等工作。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財政、稅務、經濟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監管、密碼管理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協同做好電子印章管理工作。
(二)做好工作銜接。已建立電子印章系統的部門、單位,要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數據對接,實現互通互認,完成電子印章備案、管理工作。
(三)強化業務培訓。建立培訓機制,圍繞業務應用、技術體系、運營管理、安全保障、標準規范等定期組織開展培訓,提升應用管理水平。
2、西安市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政務服務“一網通辦”,規范和加強電子印章的管理,確保電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及《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西安市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電子印章,是以密碼技術為核心,將數字證書、簽名密鑰與實物印章圖像有效綁定,用于實現各類電子文檔完整性、真實性和不可抵賴性的圖形化電子簽名。
第三條 電子印章主要分為電子公章、與機構關聯的個人電子名章(電子職務章)和普通個人電子名章(電子私章)等三類。
(一)電子公章。指我市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名稱章、以法定名稱冠名的內設機構章和分支機構章、業務專用章(合同、財務、發票、審驗、報關等相關業務使用)的電子化形式。
(二)電子職務章。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者、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單位或機構授權代表人等人員用于單位或者機構事務辦理的個人名章的電子化形式。
(三)電子私章。指僅用于個人事務辦理的普通個人名章的電子化形式。
第四條 市大數據資源管理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共同負責電子印章的規范管理、電子印章系統運維指導和電子印章服務機構監督管理,市公安局負責電子印章的治安管理,市委機要和保密局負責電子印章的密碼使用管理。
第五條 電子印章服務機構應通過政府采購確定,建立全市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提供電子印章申請、制作、備案、查詢、變更、注銷、簽章、驗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與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對接,實現數據互通共享。
各部門、各單位已建電子印章系統的,應與全市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進行對接,并實現互通互認。
第二章 申請與制作
第六條 需要電子印章的個人或者機構按照實體印章相關管理規定刻制實物印章后申請制發。申請電子公章的,應提供單位或機構以及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材料;申請電子職務章的,應提供持有人、所在單位或機構以及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材料;申請電子私章的,應提供持有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材料。
第七條 電子印章服務機構在制作電子印章時,應審核申請人相關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未通過申請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原因。
第八條 制作電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電子印章的圖形化特征,應與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實物印章圖像)的規格、式樣保持一致;印模信息應從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獲取,無法獲取的,可由申請人提供。
制作電子職務章和電子私章的圖形化特征,國家對其實物印章規格、式樣有相關規定、標準的,應與其印模信息的規格、式樣保持一致;沒有相應規定、標準的,可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其名章圖形化特征的規格、式樣。
第九條 電子印章服務機構應核查申請人提交的印模信息真實性,并與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獲取已備案的印模信息進行比對。
第十條 電子印章應與數字證書及其密鑰妥善存儲在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內,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碼鑰匙、智能移動終端安全密碼模塊、印章服務器、服務器密碼機、簽名驗簽服務器等。
第十一條 電子印章制發完成后,電子印章服務機構應在24小時內,將相關制作信息向公安機關印章管理部門提交備案。電子印章制作信息應永久保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 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電子印章的使用,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條 電子公章的使用審批流程應與實物印章的使用審批流程一致,經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簽章。嚴禁不按照審批權限使用電子印章。
第十四條 加蓋電子印章的公文、證照、協議、憑據、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與加蓋實物印章的紙質書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過打印或其他電子格式轉換的,不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視同復印件。
第十五條 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明確電子印章的保管人(原則上為機要人員)和使用流程。建立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準人、用印數等全過程日志記錄。
電子印章的保護口令應嚴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護口令的,應向電子印章服務機構申請并提交合法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單位或者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變更、個人姓名變更、印章損壞或者實物印章發生變更等情形的,應按照申請要求,重新制作換領電子印章,原有電子印章將予以注銷。
第十七條 單位撤并或注銷、實物印章不再使用、電子印章不再使用、電子印章相關密鑰泄露、電子印章及其存儲設備損壞、被盜或遺失的,應向電子印章服務機構申請注銷電子印章。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八條 電子印章系統運營服務機構應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電子印章相關信息的安全,并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條 全市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建設應采用具有國家商用密碼型號的產品,支持國產密碼算法和文檔格式標準。
電子印章系統建設應符合《GM/T0031—2014安全電子簽章密碼應用技術規范》《GA/T1106—2013信息安全技術電子簽章產品安全技術要求》《GB/T33481—2016黨政機關電子印章應用規范》等的規定。
電子印章系統應建立可靠的數據存儲、備份、恢復、審計等機制。具備完善的信息安全防護措施,至少應符合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要求。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各類信息系統使用電子印章的,應按照國家保密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偽造、變造、冒用、盜用電子印章的行為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電子印章行為的,應依法予以處罰;給國家和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3、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和本市“政務一網通”平臺建設,規范和加強本市電子印章的管理,確保電子印章制作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可靠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務院令第716號)、《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天津市印章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和效力
本辦法所稱電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碼技術生成身份標識,以電子數據圖形表現的印章。
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電子化表現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相關法律明確電子簽名不適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條 電子印章分類
本辦法所稱電子印章,分為電子公章、電子職務章和電子私章三類。
(一)電子公章。指本市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稱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名稱章、以法定名稱冠名的內設機構章和分支機構章、業務專用章(合同、財務、發票、審驗、報關等相關業務使用)的電子化形式。
(二)電子職務章。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者、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授權代表人等人員用于單位或者機構事務辦理的個人名章的電子化形式。
(三)電子私章。指僅用于個人事務辦理的普通個人名章的電子化形式。
第四條 管理部門
電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方式參照實物印章管理的有關要求執行。市公安局是本市電子印章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各屬地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負責轄區內電子印章治安管理。市公安局牽頭成立全市電子印章管理協調工作小組,負責全市電子印章管理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治安管理等工作。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務服務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市場監管委、市稅務局、市金融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協助開展電子印章管理工作。天津市國家密碼管理局負責電子印章的密碼使用管理。
第五條 電子印章系統
市公安局統一建立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提供電子印章申請、制作、備案、查詢、變更、注銷、簽章、驗章和簽章記錄、使用管理等功能,并與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天津市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對接,實現數據互通共享。
各部門、各單位原則上不再新建電子印章系統,已建電子印章系統的,應當按照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標準與其進行對接,并實現互通互認。
第六條 制作主體
電子印章制作參照實物印章,應當由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制作單位制作。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許可的電子印章制作單位名錄。
第七條 電子印章申請
需要電子印章的單位或者機構及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許可的電子印章制作單位申請制發。
申請制發電子公章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實物印章相關管理規定刻制實物印章后申請制發,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依法批準設立或者登記的證件、文書;
(二)有上級或者主管部門的,應當提供上級或者主管部門加蓋公章的介紹信;
(三)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系方式;
(四)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系方式;
(五)需要制作包含外文或者少數民族文字電子公章的,應當提供經本單位或者機構確認的翻譯文本。
申請制發電子職務章的,單位或者機構及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單位或者機構依法批準設立或者登記的證件、文書;
(二)申請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的電子職務章,由持有人本人辦理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系方式;持有人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系方式;
(三)申請其他電子職務章,由持有人本人辦理的,應當提供所在單位或者機構加蓋公章的介紹信、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系方式;持有人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供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系方式。
申請制發電子私章的,應當由本人辦理,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第八條 規格式樣
電子印章規格、式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應當選擇使用密碼管理機構規劃的密鑰管理系統提供密鑰服務、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并通過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能力評估的機構提供電子認證服務,選擇具備商用密碼產品型號證書的電子印章產品,并進行公開。
電子公章的圖形化特征,應當與實物印章的印模一致,電子公章印模信息應當從天津市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獲取;電子職務章和電子私章的文字內容,應當與印章持有人姓名完全一致。
第九條 存儲介質
電子印章制作單位應當將電子印章、數字證書及其密鑰妥善存儲在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內,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碼鑰匙、智能移動終端安全密碼模塊、服務器密碼機、簽名驗簽服務器等。
第十條 制作規定
電子印章制作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子印章存儲介質應當遵循相關公共安全技術標準,電子印章數據格式應當遵循國家電子印章數據格式規范標準;
(二)核驗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并應當在電子印章制發完成后,實時通過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全項向公安機關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實時備案的,應當在制發完成后1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三)制作電子印章時應當檢查所綁定數字證書的有效性,電子印章有效期與數字證書有效期應當保持一致;
(四)電子印章應當由本單位工作人員在經營場所內制作;
(五)不得擅自更改、刪除電子印章制作信息;
(六)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因經營活動而獲取的單位或者機構及個人相關信息;
(七)電子印章制作信息和電子印章檔案材料應當永久保留,以備查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經營場所的視頻監控資料至少保存90日,不得擅自刪改、復制、泄露;
(九)對超過三個月未領取的電子印章,應當登記造冊、注銷,并向公安機關備案;
(十)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依法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制作數量
單位或者機構可申請制作法定名稱的電子印章一枚,同一業務專用電子印章可制作多枚。
第十二條 禁止私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作電子印章。
第十三條 使用范圍
本市各類政務辦公、政務服務事項可使用電子印章,對公文、證照、協議、憑據、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進行簽章。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領域中使用電子印章。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電子印章的使用,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條 使用審批
電子公章的使用權限和審批流程應當與實物印章一致,經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簽章。嚴禁不按照使用權限和審批流程使用電子印章。
電子職務章由持有人在其業務授權范圍內,根據其實物印章的加蓋規定或者手寫簽名的處理流程進行簽章。
電子私章由持有人在合法范圍內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方式
加蓋電子印章的公文、證照、協議、憑據、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與加蓋實物印章的紙質書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過打印或者其他電子格式轉換的,不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視同復印件。
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應當向各級黨政機關開放簽章、驗簽等應用服務接口;向電子印章制作單位開放電子印章制發、簽章、驗簽等應用服務接口;向社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簽章、驗簽等基本服務功能。
第十六條 電子印章保管
電子印章使用單位或者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電子印章管理制度,指定專人保管電子印章,嚴格用章審批手續和用章記錄等,確保用章安全。
電子印章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其電子印章。
電子印章的保護口令應當嚴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定期修改。
第十七條 電子印章換領
出現單位或者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變更、個人姓名變更、印章損壞或者實物印章發生變更等情形的,應當按照申請要求,重新申請換領電子印章,原有電子印章將予以注銷。
電子印章持有人應當在電子印章綁定的數字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對數字證書進行更新。更新時,電子印章的圖形化特征保持不變。
第十八條 電子印章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公安機關許可的電子印章制作單位申請注銷電子印章:
(一)單位或者機構撤并或注銷;
(二)實物印章不再使用;
(三)電子印章不再使用;
(四)電子印章相關密鑰泄露;
(五)電子印章被盜或者其存儲設備損壞、被盜、遺失的。
電子公章的注銷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單位或者機構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聯系方式。
電子職務章的注銷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二)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電子私章的注銷應當由持有人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歸檔
加蓋電子印章的公文、證照、協議、憑據、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應當按照電子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歸檔。
第二十條 信息保密要求
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應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電子印章相關信息的安全,并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一條 數據安全要求
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應當建立可靠的數據存儲、備份、恢復、審計等機制。
第二十二條 系統安全要求
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建設應當采用取得《商用密碼產品型號證書》的產品,使用合規的密碼算法和文檔格式標準。
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建設應當符合《安全電子簽章密碼技術規范》(GM/T 0031-2014)、《信息安全技術電子簽章產品安全技術要求》(GA/T 1106-2013)、《黨政機關電子印章應用規范》(GB/T 33481-2016)、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關于電子印章系統技術標準規范和國家有關密碼標準規范等規定。
天津市電子印章管理服務系統應當具備完善的信息安全防護措施,至少應當符合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要求。
第二十三條 法律責任
電子印章的申請、制作、備案、使用等,應當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和印章相關治安管理規定的要求。
對偽造、變造、冒用、盜用電子印章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電子印章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對國家和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涉密除外
涉及國家秘密的各類信息系統使用電子印章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2026-01-29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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