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信息時代,互聯網技術應用已涵蓋社會生活方方面面,電子證據作為一種不同于傳統的新型證據形式,是每個人在網絡生活中生產、流通、交易等環節的重要憑證。電子證據的立法現狀我國1999年的《合同法》、2004年的《電子簽名法》中已經體現出了電子證據的雛形,2015年出臺的《民訴法》明確解釋,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2018年9月6日,最高院發布《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從要件層面、技術層面、證明層面,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電子證據真實性認定的邏輯閉環。電子證據的認定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既需要考慮電子證據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與證明力方面予以差別對待,一般對于電子證據仍主要從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電子證據真實性認定一是電子證據的來源、形式、制作過程及設備情況等正常,無被修改破壞的痕跡。二要審查電子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剪裁、拼湊、偽造、篡改等。實踐中,民事法官在審判時主要采用自認和公證兩種方式。自認是當事人一方提交電子證據時,通過庭審現場操作演示,如果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那么則認為該證據的真實性雙方都認可;公證則主要指公證機關或公證人員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過公證的方法對電子證據進行固定和保管。電子證據關聯性認定電子證據的形成都是實時的,需要嚴格的保存和提取程序,避免使其失真的因素出現,其一經形成便始終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狀態。由于計算機處理的數據非常大量,因此其日常工作的輸出結果也是浩如煙海,雖然其中有很多都是與訴訟事實有關,但是只有那些與訴訟事實有本質上的聯系、能夠有效地證明事實的數據才具有證據力。電子證據合法性認定合法性是指證據的搜集主體和搜集過程要合法,即電子證據的取證主體、形式及手機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只有程序正義才可能真正實現實體正義,只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取證,才能保證電子數據真實客觀,有利于實現實體公平。電子證據的證明力電子證據關聯性程度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其所涉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系并對證明事實有實際意義。電子證據要證明待證事實,需要查清電子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在實踐中判斷電子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須從以下方面入手:(1)所提出的電子證據欲證明什么樣的待證事實;(2)該事實是否是案件中的實質性問題;(3)所提出的電子證據對解決案件中的爭議問題有多大的實質性意義。電子證據完整性完整性是考查電子證據證明力的一個特殊指標,傳統證據是沒有這一標準的。完整性包括電子證據本身的完整性和電子證據所依賴的電子系統的完整性。電子證據本身的完整性涉及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內容上的完整性。電子證據的保全公證證據的證明力高于一般證據。電子證據公證保全,是指公證機關或公證人員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過公證的方法對電子證據進行固定和保管。電子證據公證保全的對象不僅限于電子證據本身,還包括有關人員提取電子證據的行為,這一點使其能夠起到保全電子證據的法律效果。從目前的實踐來看,電子證據公證保全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公證人員接受并審查申請人員的委托,開展面對面的公證工作。它仍屬于傳統公證的范疇,只不過公證的對象涉及電子證據而已。二是公證人員不與申請人見面,而是借助網絡平臺,從網上接受并審查當事人的委托,展開背靠背式的公證工作,即“網絡公證”。隨著現代社會信息化數字化技術的發展,涉及網絡內容的糾紛將會日益增多。由于電子信息內容的特殊性,直接證據不易保存和提取,因此,辦理網上證據保全公證是解決證據難題的有效途徑。電子證據的收集方法及程序在實踐中,電子證據的收集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用非法軟件制造、生成的電子證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在實踐中,有大量的電子證據使用非法軟件采集或者制造。第二,竊錄獲得電子證據不得作為證據。竊錄行為是與法律規定相違背的,在我國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民事案件中的事實證據。第三,未經過審核程序所獲得的電子證據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核證程序是指相關機關對所取得的電子證據進行一定的審核,如果審核結果與法律規定相符,那么就會給予相應的證書。如果該軟件產品的等級證書通過了通告規定,則該軟件產品會獲得資格認證,通過審核程序。通過這些軟件生成的電子證據則完全具備合法性,則能夠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進行質證及據此認定案件事實。
相關內容
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的存證方式及證據效力
如何采集電子證據?電子合同怎么做電子證據?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2026-01-29
2026-01-23
掃一掃 關注放心簽公眾號
掃一掃 關注放心簽小程序
在線咨詢
電話咨詢
全國服務熱線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