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在解決合同糾紛方面與紙質合同有什么不同?
1.保存方式的不同
電子合同更加客觀、可信、不易被篡改。紙質合同一般以簽約雙方各保管一份原件的方式進行保存。即使不考慮在保管過程中的遺失,毀損等風險,因雙方均可接觸到本方保存的原件,有可篡改之機,極易造成雙方所持原件內容不一致的情形。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因缺乏客觀可信的第三份原件進行比對,法院極難對雙方的真實約定進行認定。
根據舉證規則,由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往往是原告方(守約方)承擔舉證責任,故守約方反而成為敗訴的一方。反觀電子合同,一般均采用第三方電子平臺存證的方式,在不屬于簽約雙方的數據空間存儲合同的全文或者哈希值,具有客觀、可信、不易被篡改的優點,也確保電子合同能夠還原雙方的真實約定,保障守約方的利益。
2.內容載體不同
電子合同通過電子數據的形式,能夠記載更多與合同簽署有關的信息。傳統紙質合同除了合同正文外,能夠體現的信息有限。而電子合同除了時間戳可以證明精確的簽署時間外,通過數據端口可以確定簽約地點,通過歷史版本可以反映合同的修改記錄及雙方的修改意見。
這些信息對合同糾紛的解決均舉足輕重。如精確的簽約時間可以確定雙方的履約行為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時間節點,準確的簽約地點則決定了案件的管轄歸屬,合同的修改記錄則可以協助法院確定一些文字表述模糊的條款的真實含義,這些都有助于合同糾紛的最終解決。
3.法律意義上的“原件”形式不同
電子合同的原件舉證形式更為規范化,更易獲得法院的認可。對紙質合同而言,提供經雙方適當簽署的紙質版本即視為提供了原件。對電子合同而言,按照現有司法實踐的標準,需提供經公證處公證的打印版本作為原件。粗看起來,似乎紙質合同提供原件更為簡便,免去了公證環節,實則不然。
一方面隨著電子合同服務機構與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的合作不斷深入,電子合同的公證及鑒定可謂流程簡便、價格低廉。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一方否認對方提供的紙質原件的情況比比皆是。在該等情況下,因紙質合同本身并無太高公信力,法院同樣會要求對紙質原件的真實性進行鑒定。
因訴訟過程中進行的鑒定需履行相應的司法流程及手續,其靈活性,便利性、經濟性均不及電子合同在事先進行的公證。因此,要讓一份紙質合同獲得法院的認可,實際所花的時間與精力遠超出電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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