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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怎么簽才有效
2021-11-05

數字化時代,嘗試過網上理財、出行、約車的人們,對電子簽名、電子合同已不陌生,在電子簽約應用日漸擴大的趨勢下,線上簽約是否都是有效的?哪些合同可以作為法律存證,在哪些平臺進行簽約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相信很多簽約人沒有留意過這些問題,那么我們就來看看,線上簽約怎么簽,才能是有效的。


一、電子合同有效性界定:簽名的都是有效的?


線上簽約不單是指簽約人通過意愿認證、進行確認簽名后就是有效的了,在技術應用層面上,有效電子合同還應同時滿足兩個基本條件:


一、使用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

二、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


商務部在《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中指出:“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即有專業的電子合同服務商給簽約雙方提供簽名服務,合約才具有公正性。


在簽約過程中,不見面簽約,很難保證簽署是本人并且是否有篡改,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提到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在簽署前進行的實名認證可保證為本人簽署,簽名時生成數據上傳至監管平臺,形成可信時間戳,保證數據不可篡改??尚艜r間戳是由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簽發的一個電子憑證,用于證明電子數據文件自申請可信時間戳后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根據《電子簽名法》有關數據電文原件形式的要求,申請了可信時間戳認證的電子文件、電子檔案或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等可視為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


二、數字證書+電子圖章就是有效電子合同?


不是,通過其他一般意義上的電子化方式,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傳真、PDF、可視化印章以及不能判斷為可靠電子簽名的普通電子簽名等方式訂立的“電子合同”,只能歸納到數據電文這一類別的證據中。


真正的電子合同是一個法律定義,指的是可以替代紙質合同的電子數據電文。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在第三方平臺上、采用可靠電子簽名技術訂立的數據電文才可以稱得上電子合同,可以替代紙質合同,具有書證的訴訟效力。


三、如何選擇電子合同平臺?


選擇電子簽約平臺時,應從平臺的安全性、合法合規性,以及配套服務綜合考量。放心簽作為業內前沿的電子簽名服務提供商,具備優質的服務能力:


1.電子簽名

采用國密標準高安全數字簽名算法,全程電子化簽署,確保簽署主體真實性。


2.電子合同

提供在線的電子合同訂立、發送、簽署、存證、鑒定等服務。


3.合同管理 

提供電子合同擬定、歸檔、查詢、下載等一站式管理。


4.實名認證

由第三方CA機構簽發數字證書,接入權威數據庫,對簽約者身份進行可信身份認。


5.存證服務

采用區塊鏈存證等技術,簽署全過程同步存證至權威司法機構,有效防篡改。


6.法律服務

聯合司法鑒定、公證處等權威司法機構,提供保全公證、司法鑒定、在線仲裁等法律增值服務。


四、這三種形式不屬于電子勞動合同


1. 紙質勞動合同的掃描件或照片并不等同于電子勞動合同。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應當以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為前提。若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簽訂紙質版勞動合同,為了保存的需要而通過掃描或拍照等電子形式儲存下來的文件,并不屬于電子勞動合同。


如“郭某與常州某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中,用人單位主張與勞動者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但根據其提供的照片打印件和光盤,該照片系一份勞動合同,有兩處手寫勞動者姓名的字樣,其他需要填寫的內容為空白,該照片保存在用人單位電腦中。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因勞動者對照片打印件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且用人單位無法提交勞動合同原件以供核對,又無其他證據可以印證,故法院對該證據未予采信,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對于與勞動者簽訂的紙質勞動合同,仍需做好保管,通過電子形式的存檔并不等同于電子勞動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紙質合同做好保存工作的義務。


2.網上備案的勞動合同并不等同于電子勞動合同。在“上海某旅行社與王某勞動合同糾紛”中,用人單位主張其通過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辦和管理的電子信息系統在網上辦理了勞動合同的備案登記手續。因網上備案文件名稱中含有“勞動合同”的關鍵字樣,且記載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名稱、用工形式等用工信息,應視為雙方訂立了電子勞動合同。


但是,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在網上備案登記僅是對用工信息的備案登記,未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不具備合同形式,內容也未包含勞動合同必備的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及地點、勞動報酬等內容。且勞動者對登記備案的詳細內容無法自行查詢,不符合合同當事人應協商一致的原則。故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已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主張不成立,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3.通過微信對話確認勞動關系不等同于電子勞動合同的確認。在“龍沙區源通潤滑油商行與荀雨農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認為,其與勞動者是通過微信招工用工,微信上已經說明了用工的基本條件和待遇等問題,對于微信應認定為電子勞動合同而不應按無合同對待。但是,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提交的招工信息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不能視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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